大烨智能: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01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提交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前,已经得到我们的事前认可。
2、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
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交易以 2021 年 11 月 30 日作为基准日出具的《模
拟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和根据重置成本法、收益法出具的《资产评估报
告》符合实际情况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编制的《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有效地保护了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修订后的报告书及其摘要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更加详细的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情况。
5、公司对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填补回报措
施,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公司相关主体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
出了相关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该等程序
履行具备完备性及合规性。
综上,我们认为,上市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的总体安排,并同意
董事会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 平 林明耀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