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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烨智能: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22-07-12  

                        证券代码:300670          证券简称:大烨智能         公告编号:2022-070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立案受理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3,359.29万元人民币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
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全资
子公司江苏大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烨新能源”)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收到了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立案通知》【(2022)苏 0115 民初
10037 号】,法院就大烨新能源与江苏铧景锆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铧
景锆孚”)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受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苏大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铧景锆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承担因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13%)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3,359.29 万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事实与理由:
    2021 年 5 月 10 日,上市公司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宝舟”)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市公
司以现金 12,500 万元收购宁波宝舟持有的江苏海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海湾科技”)10%股权,上市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宁波宝舟取得了 12,500
万元价款。后因出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特殊情形,上市公司将海湾科技 10%
股权转让给宁波宝舟,宁波宝舟应向上市公司支付 12,500 万元价款并向上市公
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250 万元。
    2021 年 12 月 29 日,原告、被告、上市公司及宁波宝舟签订了《债权债务
转让协议》,约定上市公司将其对宁波宝舟享有的 12,750 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
原告,宁波宝舟将其对上市公司承担的 12,750 万元债务全部转让给被告。
    2021 年 12 月 29 日,原告、被告、海湾科技、天津铧景零壹船舶租赁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铧景零壹”)、天津铧景零贰船舶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铧
景零贰”)、上海铧景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铧景”)及天津铧景
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铧景”)签订了《协议书》,约定铧景零壹
和铧景零贰将其与海龙十号(天津)租赁有限公司和海龙十号(天津)租赁有限
公司就铧景 01、铧景 02 两艘船舶签订的《船舶买卖合同》项下的买方的一切权
利义务转让给原告,被告、海湾科技、铧景零壹、铧景零贰、上海铧景及天津铧
景均同意原告可直接向被告支付 29,200 万元前期已产生的买卖价款,同时各方
同意 29,200 万元价款中的 12,750 万元部分与被告对原告负担的 12,750 万元债
务直接抵消。
    2022 年 5 月 11 日,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协议书》项下已支付的买卖价款面
额为 12,750 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遭到拒绝。同日,被告在未履行 12,750 万
元价款开票义务的情况下,要求原告支付 16,450 万元的剩余价款,原告已履行
部分无争议款项的付款义务,但被告均未提供相应发票。
    2022 年 6 月 24 日,鉴于被告资金状况存在严重问题且存在严重违约情形,
原告通过电话会议方式再次要求被告提供面额为 29,200 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遭到拒绝。原告对被告的履约能力产生严重质疑。
    2022 年 6 月 27 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债权转让暨债务抵销通知书》(具
体情况详见上市公司发布于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原告决定自
《债权转让暨债务抵销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就持有的被告债权合计
32,494,755.57 元与应付被告的剩余价款部分进行抵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原
告已向被告合计支付 220,694,755.57 元买卖价款。
    根据《协议书》内容,原告的目的为取得《船舶买卖合同》中买方的合同地
位,享有买方的全部概括性权利义务,原告向被告支付的 29,200 万元价款是对
前述概括性权利义务转让的交易对价,《协议书》实质为买卖合同项下约定的付
款协议。12,750 万元虽无须再由原告向被告支付,但仍属于船舶买卖对价的一
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
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被告应当向原
告开具面额为 29,200 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13%),履行合同的附随义
务。被告拒绝提供发票的行为将导致原告产生税额抵扣损失 3,359.29 万元。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不受侵害,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尚有未决小额诉讼及
仲裁涉案金额总计 48.36 万元,其中上市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涉及金额 17.64 万
元,上市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涉及金额 30.72 万元,上述案件均未达到《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上市公
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估计本次诉
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立案通知》。


特此公告。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