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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烨智能: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29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
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2022年半年度报告涉及的相关事
项及其他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
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或变相
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6月30日的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2、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截至本报告期末,除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及公司子公司
对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未发生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亦不存在逾期担
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公司对外提供担
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同意该
报告的内容。


    三、《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任长根先生身份、学历、专业素
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任长根先生本人的同意。任长根先生具备担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禁
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其他不得
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审议、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自上述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公司
董事长陈杰先生不再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林明耀                  施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