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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烨智能: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10-25  

                        证券代码:300670           证券简称:大烨智能          公告编号:2022-091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
于对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00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未按规定披露重组事项进展
    2021 年 5 月 22 日,你公司公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郑学州等 15 名交
易对象持有的江苏海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54%的股权。2021 年 12 月底,你公司
及子公司江苏大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烨新能源)与相关方签署附
生效条件的《三方补充协议》《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债权债务转让协议》,
上述协议签署完成后重组交易方案已发生重大变化,但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
重组事项进展,直至 2022 年 1 月 24 日才披露。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2022 年 4 月 10 日,你公司子公司大烨新能源与你公司关联法人南京明昭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大烨新能源以实际实现债权总额的
95%受让南京明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债务人江苏铧景锆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
有的债权,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直至 2022 年 6 月 28 日才披露。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规定。
    3、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交易事项
    2022 年 5 月 8 日,你公司子公司天津大烨零叁船舶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大
烨零肆船舶租赁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船舶吊机改造合同》,但你公司直至 2022
年 5 月 20 日才披露。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
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
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
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将根据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加强对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深刻吸取教训,严格遵循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
的履行,坚决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实
现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