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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烨智能: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2023-03-01  

                        证券代码:300670          证券简称:大烨智能           公告编号:2023-019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或处罚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规范运营,并在证券监管部
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体系,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根据相关要求,为保障
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以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存在受
到深圳证券交易所 1 次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深证上〔2022〕350 号)
    (1)主要内容
    2022 年 4 月 8 日,因公司曾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情
况,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9.11 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5 年修订)》第 2.1.4 条、第 8.3.4 条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长陈杰、总经理曾治、时任财务总监王跃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和《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
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因此下发了《关于对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22〕350 号)。

    (2)整改情况
    公司逐一对上述事项进行整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以归还,违规
担保事项已解除。为防止相关问题的再次发生,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公司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对内控制度进行了全面
修订,提高规范运作水平,避免不再出现类似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
“江苏证监局”)下发的 2 份监管关注函和 1 份警示函,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
4 份监管函,具体如下:
       (一)江苏证监局监管关注函、警示函情况:
    1、江苏证监局警示函(〔2021〕83 号)
    (1)主要内容
    2021 年 8 月 16 日,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信息、2020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江苏证监局下发了《江苏证监局关于江苏大烨智能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83 号),同时,江
苏证监局就上述事项亦对公司相关责任人采取了相应监管措施,下发了《江苏证
监局关于对陈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84 号)。
    (2)整改情况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所
指出的问题,对于关联交易事项已进行补充审议并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本金和利息已全额归还;违规担保已解除;已披露更正后的 2020 年年
度报告及摘要。已根据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刻吸取教训,严格遵循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江苏证监局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21〕689 号)

    (1)主要内容
    2021 年 8 月 19 日,因公司未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建立责任追究的内部控
制制度、公司未分别核算募投项目且存在募集资金相互混用的情况、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超过审议使用期限、未披露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
划存在差异、募投项目未如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未及时调整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计划进度并及时履行项目延期审议程序、内部控制薄弱、对子公司管控不到
位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关键岗
位人员(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长期缺位、会议召开不规范、会议记录不规范、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等原因,江苏证监局下发了《关于对江苏大烨智能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21〕689 号)。
    (2)整改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高度重视,已逐一进行整改。为防止相关问题的再次发
生,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对内控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提高规范运作水平,避免不再出现类
似的情况,并于 2021 年 9 月 6 日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了《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江苏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回复》。
    3、江苏证监局监管警示函(〔2022〕100 号)

    (1)主要内容
    2022 年 10 月 17 日,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组事项进展、未按规定披露关
联交易事项、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交易事项,江苏证监局下发了《江苏证监局关于
对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00 号)。
    (2)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上述事项所涉及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信息披
露和规范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加强学习,不断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情况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62
号)

    (1)主要内容
    2021 年 5 月 2 日,因公司在披露《2020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文件时存在多
项错漏,包括缺少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及监事会、独立董事相关
意见等信息披露文件,填报业务数据时将“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
错报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导致相关公告直通披露,年报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存在多处缺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5.1.5
条、6.1.1 条、6.1.9 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陈杰自 2020 年 9 月起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5.1.2 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7.3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因此下发了《关于对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62 号)。
    (2)整改情况
    公司对上述监管函所提到的问题高度重视,已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等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针对《监管函》中提出的问题认真讨论和
分析,深刻吸取教训,增强合规意识,规范运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及时、
准确的履行,坚决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
实现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 103
号)

    (1)主要内容
    2022 年 6 月 15 日,因重组交易方案已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认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5.1.1 条、5.2.8 条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因此下发了《关于对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 103 号)。

    (2)整改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已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
习,强化风险责任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
    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 175
号)

    (1)主要内容
    2022 年 10 月 26 日,因公司签署重大合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
时就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认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5.1.1
条、5.2.7 条、7.1.2 条、7.2.7 条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因此下发了《关于对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 175 号)。

    (2)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监管函后,充分重视相关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吸取了本次信息披
露工作的教训,并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规则进行了深入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避免相关问题的再次
发生。
    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 205
号)

    (1)主要内容
    公司关联方吴法男曾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国宇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苏州国宇”)预付供应商货款、改变客户付款流向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
苏州国宇资金,构成公司对吴法男的违规财务资助,公司 2019 年 12 月 3 日披露
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所称“截至本报告书签
署日,苏州国宇不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未偿还情形”与事实不符,构成信息披露
不真实、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7.1.13 条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因此下发了《关于对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 205 号)。

    (2)整改情况
    截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相关资金及利息均已偿还。公司充分重视相关问题,
已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进行了深入学习,提高规范
运作意识,避免相关问题的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
或监管整改措施的情况。公司已针对相关监管整改措施的要求进行落实和整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进一步规
范。


    特此公告。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