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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烨智能: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01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认真、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照
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我们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相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一致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
件。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是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
实际情况而制定的,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
力。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具备可操作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预案。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编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
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关于本次发
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
关政策和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目标,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 A 股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
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
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
了承诺。公司上述安排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
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对填补措
施的承诺。


    七、《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符合《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符合公司可持续性发展要求,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的利益。该规划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
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未
来三年(2023-2025)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九、《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以
及整改情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
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公司最近五年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的情形,均已及时整改完毕。


    十、《关于设立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安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将有利于公司对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关的具体事宜符合本次发行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顺利推进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我们一致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   平                            林明耀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