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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烨智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7  

                        证券代码:300670             证券简称:大烨智能          公告编号:2023-041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
进行的相应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
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
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准则解释第 15 号》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
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
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
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准则解释第 16 号》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准则解释第 15 号》及《准则解释第 16 号》执行时间要求,公司
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财政部要求,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准则解释第 15 号》《准则解释第 16
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执行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主要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
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
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
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
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
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
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
为相关资产。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
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
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进行了规范。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定,亏
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
“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
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
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
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
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本次执行的《准则解释第 16 号》主要内容: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
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
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
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
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
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
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
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
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
处理。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
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
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
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
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
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
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
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
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
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
计处理。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
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
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
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
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
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
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
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