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国科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1-05-1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湖南省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湖南国科微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87号)核准,并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微”、“公
司”、“发行人”、“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94.1167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8.4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694.11万元,扣除各项发行
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937.12万元,该等股票已于2017年7月12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担
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2020年11月,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
—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
建投证券承接,持续督导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和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以下简称“本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1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号凯恒中心 B、E座 3层

    4、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谢晨,黄俊毅

    6、项目联系人:黄俊毅

    7、联系电话:020-38381091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2020 年 11 月,公司保荐机构由华泰联合证券
变更为中信建投证券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全称: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股票代码:300672

    3、注册资本:180,317,642 元

    4、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东十路南段 9 号

    5、主要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东十路南段 9 号

    6、法定代表人:向平

    7、实际控制人:向平

    8、联系人:黄然

    9、联系电话:0731-88218880



                                    2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17 年 6 月 28 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7 年 7 月 12 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1 年 4 月 28 日

    15、其他:无

    四、保荐工作概述

    国科微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担任其
2017 年 7 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签署的《保
荐协议》约定,华泰联合证券的持续督导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届
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 日、2020 年 9 月 21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根
据发行工作需要,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该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华泰联合
证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信建投证券承继。中
信建投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谢晨、黄俊毅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持续督导
剩余期内的工作。中信建投证券对后续督导履行的尽职调查工作情况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2017 年华泰联合证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国科微
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
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国科微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3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原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及后续持续督导机构中信建投证券针
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国科
微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国科微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国科微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
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
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对国科微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在中信建投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
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0年,公司因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另行聘请中信建投证券担任保荐机构,中
信建投证券依法承接了华泰联合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除此以外,在中信建投证券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
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认为: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



                                    4
项目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
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及持续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
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
说明及评价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认为: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
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
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
续督导相关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中均能勤勉尽
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中信建投证券对国科微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进行了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对国科微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