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3-3-1-5-1 目录 第一部分反馈问题答复 ......................................................................................................... 5 一. 反馈问题“4、(三)” ................................................................................................ 5 二. 反馈问题“5、(二)” ................................................................................................ 6 三. 反馈问题 6 ................................................................................................................ 6 四. 反馈问题 7 .............................................................................................................. 10 五. 反馈问题 9 .............................................................................................................. 18 六. 反馈问题 10 ............................................................................................................ 21 七. 反馈问题 11............................................................................................................. 24 八. 反馈问题 22 ............................................................................................................ 24 九. 反馈问题 24 ............................................................................................................ 25 第二部分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本次发 行及上市相关情况的更新 ................................................................................................... 28 一.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 28 二.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 28 三. 发起人或股东 .......................................................................................................... 29 四. 发行人注册地址以及经营范围变更 ........................................................................ 31 五. 发行人的业务 .......................................................................................................... 32 六. 关联交易 ................................................................................................................. 33 七.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9 八. 发行人章程的修改 .................................................................................................. 43 九.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 .............................. 44 十.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45 十一. 发行人的税务 ...................................................................................................... 45 十二.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48 3-3-1-5-2 关于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根据与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委派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我们”)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发行人首次申请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事宜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于 2014 年 11 月 24 日出具了《关于朗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 见书》)和《关于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 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并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出具了《关于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 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出具了《关于朗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出具了《关于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并与《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原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统称为“已出具律师文件”)。 鉴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兴华”)受发行人委托已对 发行人 2013 年度、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和 2016 年 1-6 月的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并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出具了《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2016 年 1-6 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2016)京会兴审字第 01010174 号)(以下 简称《审计报告》),对发行人编写的《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止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进行审核并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16)京会兴内鉴字第 01010013 号)(以下简称《内 控鉴证报告》)和《关于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 ((2016)京会兴专字第 01010088 号)(以下简称《纳税审核报告》),本所律师现根据 前述《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纳税审核报告》,以及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出具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情况变化所涉及的 法律问题,出具《关于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在已出具律师文件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事实 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 了必要的讨论,取得了由发行人获取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证明和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本所在 3-3-1-5-3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获得了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1)发行人已提供了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2)发行人所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均真实、准确和完整;(3)相关 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 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4)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 (5)发行人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 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法律意见书是对已出具律师文件的补充。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 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与已出具律师文件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具有相同的 含义。本所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所作出的所有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 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并负责发行人作 前述引用时不会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的要求,以及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由发行 人及其分支机构提供或披露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3-3-1-5-4 第一部分反馈问题答复 一. 反馈问题“4、(三)” 补充披露国开博裕、诚柏基金、海南华兴、上海云鑫的详细情况,包括成立时间、 股东(合伙人)结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实际控制人及权益受益人、主营业 务、主要财务数据等 除已出具律师文件中答复的内容以外,更新如下: 1. 国开博裕 根据国开博裕出具的声明,国开博裕全体合伙人的认缴的出资额为人民币 4,890,000,000 元,实缴出资额变更为人民币 4,314,407,222.84 元。 根据国开博裕出具的声明,国开博裕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2016.6.30/2016 年 1-6 月(人民币万元) 总资产 492,243.41 净资产 492,101.73 营业收入 586.89 净利润 -4,312.19 2. 天津诚柏 根据天津诚柏出具的声明,天津诚柏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2016.6.30/2016 年 1-6 月(人民币万元) 总资产 199,252.38 净资产 198,154.33 营业收入 0 净利润 21,475.65 3. 海南华兴 根据海南华兴出具的声明,海南华兴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2016.6.30/2016 年 1-6 月(人民币万元) 总资产 13,191.6910 净资产 13,191.6910 营业收入 0 净利润 -10.7078 4. 上海云鑫 根据上海云鑫出具的声明和保荐机构、律师对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 上海云鑫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变更为人民币 45,178.2336 万元,唯一股东为蚂 蚁金服,实际控制人为马云。 根据上海云鑫出具的声明,上海云鑫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2016.6.30/2016 年 1-6 月(人民币万元) 总资产 280,784.31 3-3-1-5-5 2016.6.30/2016 年 1-6 月(人民币万元) 净资产 64,284.55 营业收入 350.86 净亏损 -22,410.65 二. 反馈问题“5、(二)” 无锡富赡、无锡道元、无锡羲华的股东范围、选定依据及其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 股东结构的变动情况 除已出具律师文件中答复的内容以外,更新如下: 2016 年 8 月,汪文军由于离职退伙,将其持有的无锡富赡 5.5 万元出资额以 5.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郑新标,无锡富赡的各合伙人及出资比例变更如下: 合伙人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郑新标 货币 118.25 24.487 2 华仁红 货币 165 34.169 3 宋坚 货币 47.30 9.795 4 于国栋 货币 33 6.834 5 徐国贤 货币 16.50 3.417 6 高经林 货币 16.50 3.417 7 见伟 货币 8.80 1.822 8 项弋 货币 6.05 1.253 9 许佳青 货币 44 9.112 10 韦向东 货币 11 2.278 11 王慎勇 货币 16.50 3.417 合计 482.90 100 三. 反馈问题 6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长军和郑新标除发行人外,还直接或间 接控制着包括易视腾科技、易视东方、易汇伟达、传神网络等多家从事 IT 业务的 公司。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与实际控制人徐长军、郑新标所控制的包括易视腾科技、 易视东方、易汇伟达、传神网络在内的各家公司之间运作是否相互独立,是否存 在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是否与发行 人拥有相同的供应商或客户,是否与发行人之间存在业务、资产、人员、技术等 方面的往来,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的情形。请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是否简单依据经营范围对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各家公司 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做出判断,是否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 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说明对同业竞争问题的核查方式与手段,并对 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除已出具律师文件中答复的内容以外,更新如下: 3-3-1-5-6 (一) 徐长军、郑新标与易视腾科技的关系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徐长军直接持有易视腾 科技 10.80%的股份,并通过无锡曦杰和无锡易朴间接控制易视腾科技 28.75%的 股份,合计控制易视腾科技 39.55%股份。另持有易视腾科技股东无锡杰华 2.82% 的出资额和无锡易杰 4.76%的出资额。 (二) 发行人与易视腾科技、朗新天霁、易视东方、传神网络、易汇伟达之间不存在同 业竞争 1. 发行人与易视腾科技、朗新天霁、易视东方、传神网络、易汇伟达的供应商和采购 对象存在显著差异。 易视腾科技的产品是 OTT 终端,采用 OEM 方式生产,因此,易视腾科技的主要 采购对象是 OTT 终端,2015 年度,易视腾科技的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2015 年度 序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采购额 占当期采购总 号 额比例 1 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OTT 终端 10,266 32.70% 2 上海瀚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OTT 终端 9,306 29.64% 3 协创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OTT 终端 7,252 23.10% 4 广州市运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OTT 终端 4,230 13.47% 5 未来电视有限公司 内容采购 243 0.77% 合计 - 31,297 99.68% 朗新天霁的产品是人力资源软件,为标准化办公软件产品,其对外采购金额较小。 2015 年度,朗新天霁的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5 年度 序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采购额 占当期采购总 号 额比例 1 戴尔(中国)有限公司 服务器 4 2.6% 2 北京崇优佳宜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办公用品 2 1.3% 3 北京神州元和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扫描仪 1.1 0.72% 4 北京世纪时创印刷设计有限公司 印刷 0.6 0.39% 5 厦门市舒特科技有限公司 考勤机 0.5 0.33% 合计 - 8.2 5.33% 易视东方主要从事互联网电视相关的技术服务,不存在对外采购的情形。 传神网络的主营业务是翻译服务,采购对象主要是翻译服务外包商。2015 年度, 传神网络的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5 年度 序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采购额 占当期采购总 号 额比例 1 西安秦穆翻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翻译外包 400.10 3.49% 2 成都译采翻译有限公司 翻译外包 396.93 3.46% 3 成都市优译翻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翻译外包 123.11 1.07% 3-3-1-5-7 4 北京纪泽翻译有限责任公司 翻译外包 115.07 1.00% 5 北京京和雅文翻译有限公司 翻译外包 99.58 0.87% 合计 - 1,134.79 9.89% 易汇伟达无实际生产经营,不存在对外采购的情形。 发行人的主要采购内容包括第三方软硬件采购、服务外包等,2013-2015 年度,发 行人的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5 年度 序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采购额 占当期采购 号 总额比例 1 北京兴竹同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服务 2,068.55 15.37% 2 天津三源电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服务 1,478.25 10.98% 3 福建省博达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人力外包 861.03 6.40% 4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屏幕等第三方 664.79 4.94% 硬件 5 上海欣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服务 388.14 2.88% 合计 5,460.76 40.57% 2014 年度 序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采购额 占当期采购 号 总额比例 1 北京兴竹同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服务 1,091.54 11.89% 2 交换机、隔离装置 南京广丰科技有限公司 875.00 软件和技术服务 9.53% 3 海宁市博友包装有限公司 标签 652.61 7.11% 4 上海波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大屏幕系统 420.25 4.58% 5 上海浪腾科技有限公司 技术服务 340.00 3.70% 合计 3,379.40 36.80% 2013 年度 序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采购额 占当期采购 号 总额比例 1 北京铭拓通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服务 754.05 15.27% 2 武汉佰钧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技术服务 470.04 9.52% 3 服务器、交换机、 深圳市国电科技通信有限公司 314.00 软件 6.36% 4 上海亿特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大屏幕系统 210.35 4.26% 5 深圳市元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服务 210.00 4.25% 合计 1,958.44 39.67% 据此,发行人的采购对象及主要供应商与易视腾科技、朗新天霁、易视东方、传神 网络、易汇伟达有显著的区别。 2. 发行人与易视腾科技、朗新天霁、易视东方、传神网络、易汇伟达的客户存在显著 差异。 易视腾科技的主要客户为电信运营商。电信运营商在确定采购厂商时一般采用招标 方式,从投标方实力、技术、运营商市场经验以及投标价格等多方面因素考量,最 终确定供应商。2015 年度,易视腾科技的前五大客户如下: 单位:万元 2015 年度 3-3-1-5-8 序 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销售额 占当期销售 号 总额比例 1 中国移动江西有限公司 OTT 终端 12,217 32.14% 2 中国移动四川有限公司 OTT 终端 8,007 21.06% 3 中国移动浙江有限公司 OTT 终端 4,975 13.09% 4 未来电视有限公司 运营收入 3,714 9.77% 5 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 OTT 终端 3,515 9.25% 合计 - 32,429 85.31% 朗新天霁的客户群分布在各行各业。2015 年度,朗新天霁的前五大客户如下: 单位:万元 2015 年度 序 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销售额 占当期销售总 号 额比例 1 南京中电熊猫平板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管理软件 253 11.5% 2 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人力资源管理软件 203 9.23% 3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科技结算中心 人力资源管理软件 181 8.23% 4 天津红日药业集团 人力资源管理软件 92 4.18% 5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管理软件 85 3.86% 合计 - 814 37% 易视东方 2015 年度无主要客户。 传神网络的主要客户群是媒体、工程、机械等行业客户。2015 年度,传神网络的 前五大客户如下: 单位:万元 2015 年度 序 客户名称 销售内容 销售额 占当期销售 号 总额比例 1 DHX Worldwide Limited 翻译服务 1,449.75 5.99% 2 中央电视台 翻译服务 1,214.96 5.02% 3 中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翻译服务 922.45 3.81% 4 中国外文局 翻译服务 499.28 2.06% 5 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翻译服务 429.15 1.77% 合计 - 4,515.59 18.65% 易汇伟达无实际生产经营,无主要客户。 发行人的主要客户是电网公司和其他公用事业相关企业。2015 年度,发行人的前 五大客户如下: 单位:万元 2015 年度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额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1 北京中电普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605.54 5.97% 2 深圳百尊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3,028.18 5.02% 3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2,751.15 4.56% 4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信息通信分公司 2,498.42 4.14% 5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2,485.12 4.12% 合计 14,368.41 23.81% 3-3-1-5-9 据此,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与易视腾科技、朗新天霁、易视东方、传神网络、易汇伟 达有显著的区别。 综上所述,易视腾科技、朗新天霁、易视东方、传神网络和易汇伟达的业务领域和 发行人有显著区别,并非仅以经营区域、细分产品,细分市场的不同来认定不构成 同业竞争,且供应商、客户无重叠,易视腾科技、朗新天霁、易视东方、传神网络、 易汇伟达和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四. 反馈问题 7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易视腾科技采购材料、提供劳务, 向关联方朗新天霁采购劳务,从关联方支付宝处获得缴费服务收入等经常性关联 交易,以及向关联方易视腾科技收购资产,与易视腾科技之间关联担保等偶发性 关联交易。请发行人:(1)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完整、 准确披露报告期内及目前发行人的关联关系结构图以及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 的汇总表;(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与易视腾科技、朗新天霁、支付宝(中国)和 阿里云之间关联交易内容,发生的原因和必要性,交易金额及占发行人当期营业 收入、营业成本的比例以及占对方当期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比例,定价依据及 其公允性,可供参考的第三方价格或相关商品的市场公开价格,未来关联交易的 持续性;(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向易视腾科技收购资产、与易视腾之间关联担保、 从朗新天霁处受让商标关联交易发生的原因,交易的具体内容,交易的完成情况; (4)补充披露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5) 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上述关联方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 定价等利益输送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已出具律师文件中答复的内容以外,更新如下: (一) 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发行人已针对报告期内及目前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在《招股说明书》“第七 节、二、(一)关联方及关联关系”中补充披露如下: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的主要关 联方及关联关系如下: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无锡朴华、无锡群英,两者合计持有 公司 32.79%股权。报告期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徐长军和郑新标。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公司控股股东无锡朴华、无锡群英除本公司外,无其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除本公司外,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长军和郑新标控制的其 他企业情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四、(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情况”,其中报告期内与公司发生过交易的有易视腾科技、朗新天霁。除 前述情况外,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长军和郑新标无控制的其他企业。 3-3-1-5-10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除公司控股股东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YUEQI、国开博裕、上海云鑫、诚柏基金,该等股东详细情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 五节、四、(五)公司其他主要股东情况”。除前述股东外,报告期内,公司无其 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系公司关联方。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 职位 1 徐长军 董事长 2 郑新标 董事、总经理 3 彭知平 董事、副总经理 4 焦国云 董事、副总经理 5 林栋梁 董事 6 马雪征 董事 7 倪行军 董事 8 穆钢 独立董事 9 谢德仁 独立董事 10 汤和松 独立董事 11 梅生伟 独立董事 12 陈峙屹 监事会主席 13 孙庆平 监事 14 陈齐标 职工代表监事 15 王慎勇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16 鲁清芳 财务总监 除前述人员外,2013 年以来,杨苗仁曾担任过公司监事,华仁红曾担任过公司副 总经理,樊路远曾担任公司董事,叶健曾担任过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系公司关联方。徐长军和郑新标控制的其他企业 情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四、(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投资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其他企业情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 治理”。 6、其他关联方 其他关联方名称 其他关联方与本公司关系 华为朗新 公司原控股股东朗新 BVI 曾具有重大影响的公司。2011 年 12 月朗新 BVI 将 所持华为朗新股权全部转让给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2012 年 4 月办理完工 商变更手续。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 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云鑫关联方 3-3-1-5-11 有限公司 蚂蚁金服 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云鑫母公司 (二) 关联交易汇总表 发行人已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情况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二、(五) 报告期关联交易汇总表”中补充披露如下: (五)报告期关联交易汇总表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汇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交易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16 年 1-6 月 2015 年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经常性关联交易 易视腾科技 采购材料 - - - 157.57 易视腾科技 提供劳务 - 242.62 207.66 391.90 朗新天霁 采购劳务 - 2.83 14.15 5.42 支付宝(中 支付宝缴费 - 760.82 79.72 43.14 国) 服务收入 偶发性关联交易 销售固定资 易视腾科技 16.57 产 销售固定资 邦道科技 14.73 产 销售长期待 易视腾科技 135.07 摊费用 朗新天霁 无偿受让商 具体情况详见本节“二、(三)、2、无偿受让朗新天霁商标” 标 华为朗新 授权其使用 具体情况详见本节“二、(三)、3、授权华为朗新使用商标、域名” 知识产权 易视腾科技 关联担保 具体情况详见本节“二、(三)、4、关联担保情况” 关联方 资金往来 具体情况详见本节“二、(四)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三) 与易视腾科技、朗新天霁、支付宝(中国)和阿里云之间交易的补充说明 1. 与易视腾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的补充说明 发行人已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易视腾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在《招股说明书》 “第七节、二、关联交易”中补充披露如下: 1、与易视腾科技之间的采购、销售情况 基于实际控制人集中力量做大做强电力信息化业务的经营思路和增强朗新科技独 立性考虑,2012 年 7 月朗新科技设立了北京朗新,由其和朗新科技承接关联方易 视腾科技的智能电网业务和视频通信业务(该部分业务与朗新科技存在共同客户国 家电网),该项业务重组情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节、二、(二)、公司的业务 重组”。 针对易视腾科技原与客户订立的与智能电网业务和视频通信业务相关的合同,为保 证原有业务顺利延续,对重组前已签署合同,采用转包或类似方式,将剩余合同权 力和义务实际转让给北京朗新或朗新科技,该等合同转包的具体定价方式为:转包 服务合同金额=转移合同金额*80%-易视腾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和预计的硬件采 购支出;对重组后该等业务延续新发生合同,逐步过渡到由北京朗新或朗新科技直 接与客户签署合同,未能及时完成过渡的项目,仍由易视腾科技签署合同,仍采用 转包方式,将全部合同权力和义务实际转让给北京朗新或朗新科技,该等合同转包 3-3-1-5-12 的具体定价方式为:转包合同金额=合同金额-易视腾为合同签署发生的直接相关费 用支出(主要为中标服务费、标书费等)。 报告期内,公司向易视腾采购的材料主要系易视腾科技重组时保留的与视频通信业 务相关的部分库存材料,公司及子公司北京朗新在后续业务实际需要时,按账面价 值向易视腾科技进行采购。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与易视腾科技在报告期内存在采购和销售,具体情况如下: (1)采购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3 年度 金额 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 易视腾科技 公司采购材料 157.57 6.49% 公司 2013 年向易视腾科技的采购金额占易视腾科技 2013 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1.5%。 2014 年以来不存在公司向易视腾科技采购的情形,未来亦不会新增向易视腾科技 采购的情形。 (2)销售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 2015 年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易内容 金额 占同类交易 金额 占同类交易 金额 占同类交易 金额的比例 金额的比例 金额的比例 易视腾科技 提供劳 242.62 0.80% 207.66 0.40% 391.90 0.78% 务 2013 年、2014 年和 2015 年,公司向易视腾科技的销售劳务金额占易视腾科技各期 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5.01%、0.91%、和 0.80%。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相关业务合同均已完成过渡,公司未来将不再与易视腾 科技发生新增的关联销售。 …… 3、关联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易视腾科技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情况,主要系为双方融资提供便利 考虑。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与易视腾科技间相互提供担保情形已执行完 毕或解除,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 2012 年 3 月 28 日,公司签署了编号为 2012 年招亚流字第 002 号的《最高额不可 撤销担保书》,为易视腾科技在编号为 2012 年招亚流字第 002 号的《授信协议》项 下所欠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前述《授信协议》的授信期间为 2012 年 3 月 28 日至 2013 年 3 月 26 日,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1,000 万元整。 2013 年 3 月 25 日,公司签署了编号为 2013 招亚授 012 号保 01 的《最高额不可撤 销担保书》,为易视腾科技在编号为 2013 招亚授 012 号的《授信协议》项下所欠债 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前述《授信协议》的授信期间为 2013 年 3 月 25 日至 2014 3-3-1-5-13 年 3 月 21 日,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2,000 万元整。2013 年 10 月 10 日,公司与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易视腾科技、华仁红、侯立民、徐长军、杨苗 仁、叶光英签署了《补充协议书》,同意将 2013 招亚授 012 号的《授信协议》主合 同的担保人由公司、华仁红、侯立民、徐长军变更为华仁红、侯立民、徐长军、杨 苗仁、叶光英。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形。 (2)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2013 年 7 月 12 日,易视腾科技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 简称”浦发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号:2B8401201300020107),易 视腾科技为发行人与浦发银行自 2013 年 7 月 12 日至 2016 年 7 月 12 日约定的各类 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6,500 万元。2015 年 1 月 14 日,易视腾科技、浦发银行和朗新科技签署了《补充协议》,解除了前述 《最高额保证合同》。 2012 年 9 月 18 日,易视腾科技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号:2012 年开 发保字 80022 号),易视腾科技为发行人与工商银行自 2012 年 9 月 18 日至 2015 年 9 月 17 日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 人民币 2,400 万元。根据易视腾科技、工商银行和朗新科技签署的《补充协议》, 解除了前述《最高额保证合同》。 未来公司与易视腾科技不会发生新增关联担保。 …… 4、其他 2016 年,公司向易视腾科技销售固定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如下表所示: 2016 年 1-6 月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金额(万元) 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 易视腾科技 销售固定资产 16.57 52.94% 易视腾科技 销售长期待摊费用 135.07 100.00% 上表中,公司向易视腾科技转让资产背景主要系公司对位于无锡的办公场地进行了 调整,部分公司原承租的办公场地后由易视腾科技承租,故公司将该部分办公场地 上的办公设施和未摊销完毕装修支出按账面值销售给易视腾科技。 上述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二、关联交易”中补充披露。 2. 与朗新天霁之间的关联交易的补充说明 公司已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朗新天霁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在招股说明书“第七 节、二、关联交易”中补充披露如下: 2、与朗新天霁之间的采购情况 公司关联方朗新天霁主要从事人力资源管理软件的开发、销售,2010 年以来朗新 科技即使用朗新天霁开发的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系统,出于使用习惯和转换成本考 3-3-1-5-14 虑,报告期内公司延续了对朗新天霁开发的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系统的使用,并按市 场价格水平向朗新天霁支付软件开发、功能升级和维护费用。前述采购具体定价方 法为,软件开发、功能升级服务按人天工作量定价,维护服务按年度定价,相关交 易的定价符合公平交易原则。 报告期内,公司向朗新天霁采购劳务的具体发生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 2015 年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容 金额 占同类交易 金额 占同类交易 金额 占同类交易 金额的比例 金额的比例 金额的比例 朗新天霁 采购劳务 2.83 18.29% 14.15 63.44% 5.42 1.26% 2013 年、2014 年和 2015 年,公司向朗新天霁的采购劳务金额占朗新天霁各期营业 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41%、1.47%、和 0.14%。 考虑到使用习惯和转换成本,及公司各年需向朗新天霁采购劳务金额较小,对公司 影响很小,故未来公司与朗新天霁的该项交易预计将持续进行。 …… 1、无偿受让朗新天霁商标 为保障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2014 年 4 月 13 日,朗新天霁与公司签署了《注 册商标转让合同》,将其持有的中国商标局注册使用于商品/服务分类第 42 类计算 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商品上的第 5836081 号“朗新”和第 5836080 号“朗新天 霁”商标的所有权利无偿转让给公司。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前述商标已过户 至公司名下。 3. 与支付宝(中国)之间的关联交易的补充说明 公司已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支付宝(中国)、阿里云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在招股 说明书“第七节、二、关联交易”中补充披露如下: 3、与支付宝(中国)、蚂蚁金服的业务合作 2013 年 5 月,支付宝(中国)与朗新科技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支付 宝(中国)与朗新科技就公用事业(包含:水、电、燃、固话、宽带、通讯费等公 用事业)及物联网应用领域将从以下几方面展开合作:(1)业务研究合作;(2)“支 付宝服务”的渠道推广;(3)客户服务及技术支持合作;(4)公共事业接入平台及 电子商务运营合作;(5)物联网平台的合作;(6)其他领域合作。双方同时约定, 非经双方同意,支付宝(中国)在电力 ISV(独立软件开发商)上仅和朗新科技开 展合作,朗新科技在支付渠道上仅和支付宝(中国)开展合作。 报告期内,朗新科技与支付宝(中国)合作实现收入主要来自通过支付宝开展公用 事业网络缴费服务取得的技术服务收入。双方具体合作模式为,公司与支付宝(中 国)共同向水、电、燃气等行业客户推销支付宝网络缴费产品,公司作为系统服务 商负责提供系统服务,支付宝(中国)负责提供支付服务。具体来看,公司主要负 责搭建统一的公用事业缴费接入平台,集中对接水、电、燃气等行业机构系统,从 事接口开发、集成及相关数据处理,为支付宝网络缴费及相关应用提供数据支持。 3-3-1-5-15 支付宝网络缴费服务目前的收益主要来自机构客户向支付宝(中国)支付相应的代 收服务费,而在公司参与及接入的机构范围内,根据公司与支付宝(中国)签署的 合作协议,公司按约定的分成比例从支付宝(中国)取得相关的技术服务收入。该 业务的定价原则系双方商业谈判的结果,和同业务领域内支付宝(中国)与其他第 三方系统服务商约定的分成模式相同,服务价格为可比非受控价格,在上海云鑫 2014 年 6 月入股公司后未发生变化。报告期内,公司从支付宝(中国)取得技术 服务收入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5 年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金额 占同类交 金额 占同类交 金额 占同类交 易金额的 易金额的 易金额的 比例 比例 比例 支付宝 支付宝缴费技 760.82 100.00% 79.72 100.00% 43.14 100.00% (中国) 术服务收入 2013 年、2014 年和 2015 年,公司向支付宝(中国)提供技术服务金额占支付宝(中 国)各期营业成本的比例极小。 2014 年 6 月,蚂蚁金服与朗新科技签署了《业务合作协议》,根据协议(1)朗新 科技作为蚂蚁金服事业缴费领域战略合作伙伴,将共同开拓公用事业网络缴费市 场;(2)双方将开展公用事业云服务战略合作;(3)双方将开展大数据战略合作。 为深化与支付宝(中国)和蚂蚁金服在公用事业相关互联网业务的战略合作,加速 业务发展,公司与蚂蚁金服子公司上海云钜、无锡朴元于 2015 年 10 月合资设立了 邦道科技作为双方共同拓展互联网公用事业领域的合作平台。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公司原公用事业网络缴费业务将转移至邦道科技,故从合并报表范围内看,公 司未与支付宝(中国)发生该项交易。 4. 与阿里云之间交易的说明 (1) 关于阿里云不构成发行人关联方的说明 经进一步核查,阿里云为纽约交易所上市公司阿里巴巴(NYSE:BABA)的下属公司, 阿里巴巴的实际控制人为其合伙人委员会;蚂蚁金服/上海云鑫的实际控制人为马 云,据此,阿里云与蚂蚁金服/上海云鑫不具有一致行动关系,故阿里云不构成发 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核查结果,发行人已修正《招股说明书》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相关内容。 (2) 发行人与阿里云之间的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与阿里云开展公用事业云服务战略合作过程中,出于合作需要, 阿里云向发行人购买了少量软件开发服务,相关服务定价方式为市场定价,由发行 人按照人月工作量的标准报价取得,与发行人向其他第三方提供软件开发服务的定 价模式相同。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使用了阿里云提供的云服务,并按市场水平向 其支付了相关费用,发行人采购的云服务定价模式为网络公开报价加上合作伙伴固 定折扣,与阿里云向其他第三方合作伙伴的定价模式相同。前述关联交易的具体情 况如下: (1)向阿里云提供软件开发服务 3-3-1-5-16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度 关联方 交易内容 占同类交易金额 占同类交易金额 金额(万元) 金额(万元) 的比例 的比例 阿里云 提供软件开发服务 - - 25.58 0.05% 2014 年,发行人向阿里云提供软件开发服务金额占阿里云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分 别极小。 (2)向阿里云采购云服务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关联方 交易内容 占同类交易 占同类交易 占同类交易 金额(万元) 金额(万元) 金额(万元) 金额的比例 金额的比例 金额的比例 阿里云 采购服务 14.24 100.00% 10.01 100.00% 25.58 100.00% 2013 年、2014 年和 2015 年 1-6 月,发行人向阿里云采购云服务金额占阿里云各期 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极小。 (四)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发行人已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情况在招股说明书 “第七节、二、(六)关联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朗新科技《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等事项, 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决策机制和监督体系。根据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意 见,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业务架构和公司架构调 整,定价公允或者有利于增加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形,也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 2014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该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了《关于审议公司三年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确认最近三年一期的关联交易事 项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业务架构和公司架构调整,定价公允或者有利于增加公司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 利润的情形。 2015 年 3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北京朗新与 易视腾签署服务合同的议案》和《关于 2015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2016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2016 年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 …… (五) 易视腾科技、朗新天霁、支付宝(中国)和阿里云不存在为发行人输送利益的情 形 如前所述,报告期内,易视腾科技、朗新天霁、支付宝(中国)和阿里云与公司之 间交易的定价具备合理性,符合一般交易原则。根据易视腾科技、朗新天霁、支付 宝(中国)和阿里云出具的声明,其不存在为公司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 定价等利益输送情形。 发行人已在在招股说明书“第七节、二、(五)报告期关联交易汇总表”中补充披 3-3-1-5-17 露如下: 报告期内,易视腾科技、朗新天霁、支付宝(中国)和公司的关联交易,占公司各 期营业成本或营业收入的金额较小,不存在为公司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 定价等利益输送情形。 (六) 核查意见 经查阅发行人出具的关联方清单、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 调查问卷、《审计报告》、关联交易合同及相关单据、关联交易相关的决策文件及独 立董事意见、易视腾科技、朗新天霁、支付宝和阿里云出具的声明,以及发行人的 回复和《招股说明书》的相关披露内容,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 《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关联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情况进行了完整、准确披露,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易视腾科技、朗新天霁、支付宝和阿里云不存在为发行人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 或转移定价等利益输送情形。 五. 反馈问题 9 招股说明书披露,目前发行人拥有 5 家全资子公司------北京朗新、朗新智能、厄 瓜多尔朗新、合肥新耀和嘉兴新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北京朗新、朗新智能、厄 瓜多尔朗新、合肥新耀和嘉兴新耀自成立以来主要业务和资产的形成及变化情况, 设立时间、出资情况、股权结构及演变情况,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及与发行人的 关系及分工,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主要资产明细,最近三年是否存在重大 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已出具律师文件中答复的内容以外,更新如下: (一) 发行人子公司资产情况 1. 北京朗新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16 年 6 月末,北京朗新的总资产为人民币 4,919.72 万元。 2. 朗新智能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16 年 6 月末,朗新智能的总资产为人民币 1,985.56 万元。 3. 厄瓜多尔朗新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16 年 6 月末,厄瓜多尔朗新的总资产为人民币 5.14 万元。 4. 合肥新耀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16 年 6 月末,合肥新耀的总资产为人民币 105.75 万元。 5. 嘉兴新耀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16 年 6 月末,嘉兴新耀的总资产为人民币 119.89 万元。 3-3-1-5-18 6. 天正信华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16 年 6 月末,天正信华的总资产为人民币 314.16 万元。 (二) 发行人子公司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主要资产明细 1. 北京朗新 北京朗新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6.30/2016 年 2015.12.31/2015 年 2014.12.31/2014 年 2013.12.31/2013 年 1-6 月 度 度 度 总资产 4,919.72 6,060.48 5,663.88 5,187.01 总负债 304.58 1,114.61 7,494.69 4,984.77 净资产 4,615.14 4,945.87 -1,830.81 202.24 营业收入 180.03 901.66 2,598.29 1,879.79 营业成本 33.17 250.94 1,723.16 782.94 净利润 -330.73 -723.32 -2,033.05 -1,422.18 截至 2016 年 6 月末,北京朗新的资产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06.30 货币资金 1,966.91 应收账款 1,358.80 预付款项 9.93 其他应收款 31.88 存货 422.51 其他流动资产 57.85 流动资产合计 3,847.87 固定资产 4.96 无形资产 1,003.64 递延所得税资产 63.26 非流动资产合计 1,071.85 资产总计 4,919.72 2. 朗新智能 朗新智能最近三年及一期经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6.30/2016 年 2015.12.31/2015 年 2014.12.31/2014 年 2013.12.31/2013 年 1-6 月 度 度 度 总资产 1,985.56 2,000.39 2,000.21 1,999.01 总负债 - - - - 净资产 1,985.55 2,000.39 2,000.21 1,999.01 营业收入 - - - - 营业成本 - - - - 净利润 -14.84 0.18 1.21 -0.99 截至 2016 年 6 月末,朗新智能的资产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6.30 货币资金 0.56 其他应收款 1,980.00 流动资产合计 1,980.56 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 非流动资产合计 5.00 资产总计 1,985.56 3-3-1-5-19 3. 厄瓜多尔朗新 厄瓜多尔朗新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6.30/2016 年 2015.12.31/2015 年 2014.12.31/2014 年 2013.12.31/2013 年 1-6 月 度 度 度 总资产 5.14 12.01 11.32 - 净资产 -0.25 6.73 6.34 - 营业收入 - - - - 净利润 -6.99 0.39 -8.97 - 截至 2016 年 6 月末,厄瓜多尔朗新的资产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6.30 货币资金 5.14 流动资产合计 5.14 总资产 5.14 厄瓜多尔朗新自成立以来,未发生股权变动。 2016 年 7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在厄瓜多尔共和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注销的议案》,决定注销厄瓜多尔朗新。 4. 合肥新耀 合肥新耀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6.30/2016 年 2015.12.31/2015 年 2014.12.31/2014 年 2013.12.31/2013 年 1-6 月 度 度 度 总资产 105.75 102.76 - - 净资产 100.23 101.65 - - 营业收入 5.56 3.69 - - 净利润 -1.42 1.65 - - 截至 2016 年 6 月末,合肥新耀的资产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12.31 货币资金 42.69 应收账款 6.74 其他流动资产 7.48 流动资产合计 56.90 固定资产 48.83 递延所得税资产 0.02 非流动资产合计 48.84 总资产 105.75 5. 嘉兴新耀 嘉兴新耀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6.30/2016 年 2015.12.31/2015 2014.12.31/2014 2013.12.31/2013 2012.12.31/2012 1-6 月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总资产 119.89 146.31 - - - 净资产 86.40 111.34 - - - 营业收入 10.01 15.38 - - - 净利润 -24.95 -38.66 - - - 3-3-1-5-20 截至 2016 年 6 月末,嘉兴新耀的资产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6.30 货币资金 89.90 应收账款 2.87 预付款项 1.65 其他应收款 11.50 存货 6.18 其他流动资产 3.82 流动资产合计 115.93 固定资产 3.92 递延所得税资产 0.04 非流动资产合计 3.96 总资产 119.89 6. 天正信华 天正信华自 2015 年 4 月被发行人收购,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6.30/2016 年 2015.12.31/2015 年 2014.12.31/2014 年 2013.12.31/2013 年 1-6 月 度 度 度 总资产 314.16 595.89 - - 净资产 79.51 253.32 - - 营业收入 47.35 327.84 - - 净利润 -18.67 -64.50 - - 截至 2016 年 6 月末,天正信华的资产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6.30 货币资金 28.52 应收账款 123.51 其他应收款 5.41 存货 119.26 其他流动资产 10.44 流动资产合计 287.14 固定资产 24.25 递延所得税资产 2.76 非流动资产合计 27.01 总资产 314.16 (三) 最近三年一期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上述公司所在地各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 师通过登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核查,北京朗新、朗新智能、合肥新耀、嘉 兴新耀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六. 反馈问题 10 招股说明书显示,发行人目前业务主要集中于电力信息化行业中的用电领域,主 要为国网公司及相关企业提供产品和服务,报告期内各年度源自国网公司及相关 企业的营业收入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 80%以上。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 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是否为新增客户及变化原因、如何成为发行人 客户及合作历史;(2)向主要客户销售的内容及方式,销售金额及比例,主要客 3-3-1-5-21 户采购公司产品所占比例;(3)进一步披露对国网公司及相关企业存在依赖的风 险;(4)结合相关合同条款,详细分析公司与主要客户交易的可持续性。请保荐 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主要关联方及持股 5%以上股东与主要客户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 排进行审慎核查并就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除已出具律师文件中答复的内容以外,更新如下: (一) 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 2016 年 1-6 月公司前五名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占当期营 是否为新增 合作起始时 序号 客户名称 销售额 业收入比 基本情况 客户 间 例 国家电网公 1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 1,062.17 7.99% 司下属全资 否 2003 年 子公司 国家电网公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信 2 710.99 5.35% 司下属全资 否 2003 年 息通信分公司 子公司 国家电网公 北京中电普华信息技术 司下属全资 3 548.53 4.12% 否 2012 年 有限公司 子公司的分 公司 国家电网公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电 司下属全资 4 510.58 3.84% 否 2013 年 力科学研究院 子公司的分 公司 国家电网公 5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432.14 3.25% 司下属全资 否 2003 年 子公司 (二) 向主要客户销售的内容及方式,销售金额及比例,主要客户采购公司产品所占比 例 2016 年 1-6 月,发行人向主要客户销售的内容及方式如下: 销 序 客户 售 销售内容 号 名称 方 式 国网浙江电力 2016 年度 SG186 营销业务应用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合同 国网浙江电力 2016 年高压业扩报装项目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应用提升开发实施服务合 同 国网浙江电力 2016 年三类业务集约及低压集中抄表业务应用优化开发实施服务合同 国 网 国网浙江电力 2016 年智能用电互动服务与协同运营应用(渠道协同运营管理)开发 浙 江 实施服务合同 直 1 省 电 国网浙江电力 2016 年智能用电互动服务与协同运营应用(营销服务优化)开发实施 销 力 公 服务合同 司 国网浙江电力供电营业厅服务能力提升开发实施服务合同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集体企业账户监控 实施服务合同 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合同(浙江省调综合信息联动监视软件) 国 网 国网浙江 2016 年智能用电互动服务与协同运营应用(数据分析与建模)开发实施服务 浙 江 合同 直 2 省 电 国网浙江电力 2016 年度 95598 客户服务系统应用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合同 销 力 公 国网浙江电力 2016 年度稽查监控业务应用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合同 3-3-1-5-22 司 信 国网浙江电力 2016 年度营销分析与辅助决策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合同 息 通 国网浙江电力 2016 年大数据驱动下的营销稽查管理优化提升建设与实施服务合同 信 分 国网浙江电力标准结构化地址库完善及应用集成服务合同 公司 国网浙江电力地理信息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电力营销应用开发实施服务合同 国网浙江电力基于大数据的客户标签及电费风险防控应用服务合同 国网浙江电力基于营销业务质量提升的信息系统配套改造实施服务合同 国网浙江电力集中运维管理优化与实施服务合同 国网浙江电力信息系统集中清理下线配套数据及接口调整运行维护及技术支付服务合 同 国网浙江电力业扩报装协同优化实施服务合同 国网浙江电力营业厅互动化服务提升工程实施服务合同 国网浙江电力智能互动自助服务渠道建设实施服务合同 国网浙江信通公司 95598 客户服务系统应用软件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合同 国网浙江信通公司营销分析与辅助决策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合同 国网浙江信通公司营销稽查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合同 国网浙江信通公司营销业务应用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合同 北京中电普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智能持续审计系统-一期-推广实施服务合同 供电服务品质评价深化应用实施群:河北等 8 个地区研发及实施 国家电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业务运营支撑及多渠道平台优化提升-业务支持系统完善 提升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信息通信公司营销 95598 业务架构优化技术支持服务项目合同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信息通信公司营销购售电业务架构优化技术支持服务项目合同 全面风险与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完善及拓展应用(二期)实施项目-93 全面风险与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完善及拓展应用(二期)实施项目-94 物资管理系统实施项目(直属单位) 业务审计系统实施服务合同 一体化电量与线损管理系统开发项目 营销地理信息应用实施推广(二期)-青海计算机系统/软件实施服务合同 北京 营销稽查监控二期开发合同 中电 营销及营销辅助决策系统优化提升(二期)-华东项目外包 普华 营销业务-班组业务应用优化-一期-设计开发服务合同 直 3 信息 营销业务应用系统(三期)-实施(福建)(195)计算机系统软件实施服务合同 销 技术 营销业务应用系统(三期)-实施(河北)(195)计算机系统软件实施服务合同 有限 营销业务应用系统(三期)-实施(河南)(195)计算机系统软件实施服务合同 公司 营销业务应用系统(三期)-实施(湖北)(195)计算机系统软件实施服务合同 营销业务应用系统(三期)-实施(山东)(195)计算机系统软件实施服务合同 营销业务应用系统(三期)-实施(山西)服务合同 营销业务应用系统(三期)-实施(上海)(195)计算机系统软件实施服务合同 营销业务应用系统(三期)-实施(天津)服务合同 营销业务应用系统(三期)-实施(浙江)(195)计算机系统软件实施服务合同 营销业务综合应用开发 营销远程实时费控系统开发合同 中电普华财务实时监督平台研究合同 中电普华电力营销业务应用系统设计开发合同(二) 中电普华电力营销业务应用系统设计开发合同(一) 中国广核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 国网 国网浙江电科院(计量中心)基于智能表库规范建设的营销系统配套改造 浙江 国网浙江电力 2016 年营销系统计量体系及配送模块优化提升 省电 国网浙江电力公众服务平台客户服务深化应用 力公 国网浙江电力供电服务全过程管控优化 直 4 司电 国网浙江电力基于内外融合的营销精细化管理提升 销 力科 国网浙江电力基于营销稽查的用户异常用电行为分析项目合同 学研 国网浙江电力客户服务中心精细化运营支撑 究院 国网浙江电力营销典型案例分析项目服务合同 电力微信应用与统一智能互动服务接入应用建设合同 国网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能效检测能力提升建设委托开发合同 山西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十分钟缴费圈建设(营销收费) 直 5 省电 山西省省级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项目合同 销 力公 山西一体化电量与线损管理系统实施服务合同 司 营销服务手机客户端深化应用互动化服务应用推广建设服务合同 3-3-1-5-23 主要客户的销售金额及比例见本反馈问题答复(一)。 公司主要客户为国家电网公司子公司,负责各省市电网系统运营,年度采购产品种 类众多,公司销售产品金额占前五大客户采购比例非常低。由于公司前五大客户非 上市公司,无法获取财务数据,主要客户采购公司产品所占比例无法准确得出。 但对于电力营销软件,由于主要客户的电力营销主系统由公司完成构建,基于客户 粘性及对客户主系统的熟悉程度,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中电普华除外)电力营销 软件 90%以上采购自公司。 (三) 关联关系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股 东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主要关联方及持股 5%以上股东与主要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 他利益安排。 七. 反馈问题 11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主要关联方及持股 5%以上股东与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除已出具律师文件中答复的内容以外,更新如下: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股 东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主要关联方及持股 5%以上股东与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 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八. 反馈问题 22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权属是否明确、 有无瑕疵、有无被终止、宣布无效以及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除已出具律师文件中答复的内容以外,更新如下: 根据本所律师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查询结果,北京朗新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 司共同持有的专利“时间质量监测系统”(专利号:201320059364.8)目前处于“等 年费滞纳金”阶段,2016 年 3 月 4 日发出《缴费通知书》。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八条规定,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 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 6 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 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 1 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 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 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同时依照《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专利年费滞 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专利年费或者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后审查 员应当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者恢复权利请求未被批 3-3-1-5-24 准的,专利局应当在终止通知书发出四个月后,进行失效处理,并在专利公报上公 告。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根据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结果以及发行人确认,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尚未收到《专利权终止通知书》。此外,根据发行人的说明,鉴于 该专利并非发行人业务经营所需,发行人目前正在申请转让、注销或放弃该专利。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持有的专利证书、专利变更手续合格通知 书、商标注册证书、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证明,对发行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进行访谈,登陆国家 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及商标状态,及向中国版权保护 中心查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法律状态, 且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前述专利“时间质量监测系统”(专 利号:201320059364.8)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商标和软件著作权 产权权属明确,不存在瑕疵、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终止或宣布无效的情形, 未有第三方已经或即将提出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享有权益、权利的 要求或主张,亦不存在由该等知识产权的归属产生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拥有的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权属明确, 不存在瑕疵、被终止、宣布无效以及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 九. 反馈问题 24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包括发行人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在内办理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 积金的员工人数、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和金额、办理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 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请补充披露需补缴的金额、 补救措施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就发行人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执行情况对本次发行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除已出具律师文件中答复的内容以外,更新如下: (一) 社会保险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和金额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1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社会保险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如 下: 2016.6.30 地区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无锡 20% 8% 7.9% 2% 1.0% 0.5% 0.7% - 0.5% - 2%+3 北京 19% 8% 10% 0.8% 0.2% 0.5% - 0.8% - 元 2%+4 杭州 14% 8% 11.5% 1.0% 0.5% 0.2% - 1.0% - 元 2%+7 0.48 武汉 20% 8% 8% 1.5% 0.5% - 0.7% - 元 % 0.64 广州 14% 8% 8% 2% 0.2% 0.4% - 0.85% % 3-3-1-5-25 厦 门 (本市 12% 8% 6% 2% 1.0% 0.5% 0.1% - 0.8% - 职工 厦 门 (外来 12% 8% 6% 2% / / 0.1% - 0.8% - 职工 厦 门 (外籍 12% 8% 6% 2% 1.0% / 0.1% 0.8% 职工) 除上表地区以外,发行人还存在部分社保由中智、湖北外服、天津外企等代理公司 代缴,缴费比例参照当地政策缴纳。 2016 年 1-6 月,北京朗新的社会保险缴纳与上表中发行人在北京地区的缴纳比例 相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天正信华天津员工的社会保险由北 京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代缴,缴纳比例如下: 2016.6.30 地区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天津 20% 8% 11% 2% 1% 1% 0.50% - 0.50%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四家子公司朗新智能、厄瓜多尔朗新、 合肥新耀、嘉兴新耀无员工,不需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16 年 1-6 月,发行人、北京朗新及天正信华的企业及个人社会 保险缴纳金额如下: 名称 2016 年 1-6 月(万元) 养老保险 2,063.05 失业保险 137.21 医疗保险 923.07 工伤保险 33.24 生育保险 68.28 合计 3,172.41 (二) 住房公积金企业与个人的缴费比例和金额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16 年 1-6 月,发行人和北京朗新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为企 业和个人各缴纳 1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天正信华天津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由北京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 公司代缴,缴纳比例为企业和个人各缴纳 11%。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16 年 1-6 月,发行人、北京朗新及天正信华的企业及个人住 房公积金缴纳金额共计 2,056.32 万元。 (三)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员工人数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1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员工人数对比社会保险 缴纳人数如下: 3-3-1-5-26 2016.6.30 项目 员工人数 缴纳人数 养老保险 1,602 1,598 医疗保险 1,602 1,598 失业保险 1,602 1,598 工伤保险 1,602 1,598 生育保险 1,602 1,598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全面办理社会保 险的人数及原因如下: 未缴纳原因 2016.6.30 当月社保缴存申报后入职 29 退休返聘 2 社保缴存申报后离职,已缴纳社保,但员工人数已将 -27 其剔除(以“-”列示) 合计 4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员工人数为 1,602 人,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为 1,593 人。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由发行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及原因如下: 未缴纳原因 2015.12.31 外籍人士申请不缴纳公积金 1 当月公积金缴存申报后入职 29 退休返聘 2 公积金缴存申报后离职,已缴纳社保,但员工人数已 -27 将其剔除(以“-”列示) 个人申请自行缴纳住房公积金并由发行人报销 2 由于新增员工材料未交,未能及时做公积金增员,后 2 期补缴 合计(“-”代表缴纳人数超出员工人数) 9 据此,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1 名外籍员工申请不缴纳住房公积金,可能 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形,但金额很小,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四) 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否需要补缴的说明 根据无锡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朝 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局及杭州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出具的证明文件,未显示发行人和北京朗新在报告期内存在违 反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处罚的情形。 根据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方庄管理部、厦门市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昌分理处、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文件,未显示发行人和北京朗新在报告期 内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情形。 3-3-1-5-27 第二部分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本次发 行及上市相关情况的更新 一.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目前持有无锡市工商局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20200747189665N),根据该证记载,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 36,000 万元,住所为无锡新吴区净慧东道 90 号无锡软件园天鹅座 B 栋 10、11 楼,法定 代表人为郑新标,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经营范围 为电子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 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数字内容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软件产品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承接计算机系统集成工程,其他土木工程建筑;电气安装;广告设计和 制作;其他计算机制造;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从事上述产品的 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和进出口业务;承接工程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不动产测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 期限为长期。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营业执照》的工商年度报告情况,发行人已在全国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 2015 年度报告。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以下实质条件: (一) 主体资格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十章“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所述,截止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符合《创业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 规范运行 根据《内控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及《招股说明书》,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 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 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分别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 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 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符合《创业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 3-3-1-5-28 规定。 (三) 财务与会计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我们向兴华所做的了解, 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 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 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创业板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1)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 润1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并且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 5,000 万元;2)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净资产不少于 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 弥补亏损;3)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前股本总额为 36,000 万元,本次发行及上 市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项、《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创业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 (三)和(四)项的规定。 (四) 其他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所能够作出的判 断,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无重大虚假记载且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 《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 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实质条件。 三. 发起人或股东 (一) 发行人股东更换“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无锡朴华、无锡群英、无锡羲华、无锡道元更换 “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具体情况如下: 1. 无锡朴华 无锡朴华目前持有无锡市工商局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202000586011166),根据该证记载,无锡朴华主要经营场所为 无锡市震泽路 18 号无锡软件园鲸鱼座 D 幢 501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郑新标,类 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从事非证券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合伙期限自 2012 年 11 月 12 日起至长期。 1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3-1-5-29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营业执照》的工商年度报告情况,无锡朴华已在全国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 2015 年度报告。 2. 无锡群英 无锡群英目前持有无锡市工商局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20200058688039C),根据该证记载,无锡朴华主要经营场所为 无锡市震泽路 18 号无锡软件园鲸鱼座 D 幢 502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郑新标,类 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从事非证券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合伙期限自 2012 年 12 月 17 日起至长期。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营业执照》的工商年度报告情况,无锡群英已在全国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 2015 年度报告。 3. 无锡羲华 无锡羲华目前持有无锡市工商局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2020006188417X3),根据该证记载,无锡羲华主要经营场所为 无锡市震泽路 18 号无锡软件园鲸鱼座 D-503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郑新标,类型 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从事非证券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合伙期限自 2013 年 2 月 6 日起至长期。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营业执照》的工商年度报告情况,无锡羲华已在全国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 2015 年度报告。 4. 无锡道元 无锡道元目前持有无锡市工商局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20200061884145M),根据该证记载,无锡道元主要经营场所为 无锡市震泽路 18 号无锡软件园鲸鱼座 D-504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郑新标,类型 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从事非证券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合伙期限自 2013 年 2 月 6 日起至长期。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营业执照》的工商年度报告情况,无锡道元已在全国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 2015 年度报告。 (二) 发行人股东股权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 Yue Qi、无锡朴华、无锡群英、无锡曦华、 天津诚柏、海南华兴和无锡道元、国开博裕以及上海云鑫未发生股权变更。发行人 股东无锡富赡的股权变更情况如下: 1. 无锡富赡 2016 年 8 月,汪文军由于离职退伙,将其持有的无锡富赡 5.50 万元出资额以 5.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郑新标,无锡富赡的各合伙人及出资比例变更如下: 3-3-1-5-30 合伙人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郑新标 货币 118.25 24.487 2 华仁红 货币 165 34.169 3 宋坚 货币 47.30 9.795 4 于国栋 货币 33 6.834 5 徐国贤 货币 16.50 3.417 6 高经林 货币 16.50 3.417 7 见伟 货币 8.80 1.822 8 项弋 货币 6.05 1.253 9 许佳青 货币 44 9.112 10 韦向东 货币 11 2.278 11 王慎勇 货币 16.50 3.417 合计 482.90 100 无锡富赡目前持有无锡市工商局于 2016 年 8 月 8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20200061884161B),根据该证记载,无锡富赡主要经营场所为 无锡市震泽路 18 号无锡软件园鲸鱼座 D 幢 505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郑新标,类 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从事非证券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咨询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合伙期限自 2013 年 2 月 17 日起至长期。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营业执照》的工商年度报告情况,无锡富赡已在全国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 2015 年度报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各股东均有效存续,具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四. 发行人注册地址以及经营范围变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发生了一次迁址及经营范围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注册地址由“无锡新区震泽路 18 号 无锡软件鲸鱼座 D 幢 601 室”变更为“无锡新吴区净慧东道 90 号无锡软件园天鹅座 B 栋 10、11 楼”,经营范围由“电子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信息技术服务,软件 产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承接计算机系统集成工程;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 的研发、设计;从事上述产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业务;承接 工程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不动产测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修改为“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数字内容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软件产品的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承接计算机系统集成工程,其他土木工程建筑;电气安装;广告设计和制作, 其他计算机制造;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从事上述产品的批发、 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业务;承接工程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不动产 3-3-1-5-31 测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同时相应 修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 年 6 月 20 日换发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外资苏府资字[2012]91381 号),就此次迁址及 经营范围变更,发行人已获得相应变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 根据无锡市工商局 2016 年 6 月 23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747189665N),发行人已就本次迁址及经营范围变更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五.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业务范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2016 年 6 月,发行人经营范围发生变更。根据无锡 市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47189665N),发 行人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为: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 和存储服务,数字内容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软件产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承 接计算机系统集成工程,其他土木工程建筑;电气安装;广告设计和制作,其他计 算机制造;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从事上述产品的批发、佣金代 理(拍卖除外)、进出口业务;承接工程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不动产测绘。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据此,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经营资质 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2016 年 1 月 4 日向发行人颁发《信息技术服务运行 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证书编号:ITSS-YW-3-320020160024),按照工业和信息 化部组织制定的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经评估认定发行人符合要求,达到成熟度登记 三级,证书有效期至 2019 年 1 月 3 日)。 北京新世纪检验认证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6 日向发行人颁发《信息安全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证明发行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符合 ISO/IEC 27001:2013 标准,该 组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适用于与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及系统集成相关的信息安 全管理(不含分支机构);适用性声明:LS-IM-002-V2.0 版本;V2 (三)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仍为提供公用事业领域业务信息化 系统的技术与服务,未发生变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以及 2016 年度第 1-6 个月的(合并报表口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503,348.86 万元、617,719.72 万元、603,364.62 万元和 132,298.23 万元,均占当期发行人营业收入的 100%。 据此,发行人主营业务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且主营业务突出。 3-3-1-5-32 六. 关联交易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关联方包括: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股东无锡朴华、无锡群英共同控制发行人;徐长军及郑新标共同构成发行 人的实际控制人。 2.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无锡朴华、无锡群英均不 直接或间接控制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发行人股东无锡朴华、无锡群英、无锡富赡、无锡羲华和无锡道元外,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徐长军及郑新标直接和间接控制的企业如下: (1) 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视腾科技”,前身为易视腾科技有限公 司) 根据无锡工商局新区分局 2016 年 6 月 27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20213681208252M),易视腾科技是于 2008 年 10 月 22 日注册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无锡新区菱湖大道 111 号无锡软件园鲸鱼座 D 座 D-4 层、5 层、6 层,法定代表人为侯立民,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614.4417 万元,经营范围为:互联网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软件的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 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 电子产品的研发、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 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国内广告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易视腾科技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无锡曦杰持有该公司 14.44%的股份, 无锡易朴持有该公司 14.31%的股份,无锡杰华持有该公司 14.72%的股份, 徐长军持有该公司 10.80%的股份,无锡易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有该公司 8.28%的股份。 根据无锡曦杰智诚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无锡曦杰”,其前身为无锡曦杰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徐长军持有该合伙企业 57.93%的出资,为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郑新标持有 该合伙企业 19.11%的出资。 根据无锡易朴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徐长军持有该合伙企业 21.30%的出资, 为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 根据无锡杰华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徐长军持有该合伙企业 2.82%的出资。 根据无锡易杰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徐长军持有该合伙企业 4.76%的出资, 为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 3-3-1-5-33 根据徐长军的书面确认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徐长军现担任易视腾科技的董事 长,并为易视腾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易视腾科技拥有北京大米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5923073201)和中数寰宇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6347589W)2 家全资子公司。北京大米 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网络视讯经营,中数寰宇科技(北京)有限 公司不从事实际经营活动。 (2) 朗新天霁 根据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 2015 年 10 月 30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110108802086547X),朗新天霁是于 2001 年 4 月 29 日注册 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 号 D 座 602 室,法定 代表人为戴清林,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承 接计算机网络工程;销售自产产品;提供自产产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朗新天霁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易汇伟达持有该公司 54.44%的股权。 根据易汇伟达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Fairwise 持有该公司 100%的股权。如《原 律师工作报告》报告第七章第(三)节“发行人前身的境外红筹架构”以及第(四) 节“发行人之际控制人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所述,徐长军持有 Fairwise 100% 的股权。 根据徐长军的书面确认和本所律师的核查,徐长军现为易汇伟达和朗新天霁 的实际控制人。 (3) 其他未从事实际经营活动的企业 根据《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及发行人 的确认,徐长军及郑新标直接或间接控制以下未从事实际经营活动的境内外 企业: 企业名称 持股比例 注册地 无锡群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8.83% 无锡 57.93%(为普通合伙 无锡曦杰 无锡 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 21.30%(为普通合伙 无锡易朴 无锡 徐长军控 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 制的企业 2 易汇伟达 100% 北京 3 无锡君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50% 无锡 Hey Wah Holding Limited(羲华控股 英属维尔京 100% 有限公司) 群岛 4 朗新开曼 39.47% 开曼群岛 2 通过 Fairwise 间接持有。 3 为传神网络股东之一,持有传神网络 8.47%股份。 4 此为普通股股比。 3-3-1-5-34 企业名称 持股比例 注册地 5 新朗新开曼 36.361% 开曼群岛 6 英属维尔京 朗新 BVI 36.361% 群岛 英属维尔京 Fairwise 100% 群岛 7 英属维尔京 Topnew 100% 群岛 Pok Yun Holding Limited(朴润控股 英属维尔京 100% 有限公司) 群岛 Kwan Yin Holding Limited(群英控 英属维尔京 100% 郑新标控 股有限公司) 群岛 制的企业 朗新开曼 19.20% 8 开曼群岛 9 新朗新开曼 16.466% 开曼群岛 10 英属维尔京 朗新 BVI 16.466% 群岛 根据徐长军和郑新标的确认,上述企业均为持股平台,未从事实际经营活动。 3.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包括 Yue Qi、无锡朴华和无锡群英11、国开博裕、天津 诚柏和上海云鑫。 4.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发行人目前控股子公司 6 家,为北京朗新、朗新智能、厄瓜多尔朗新、合肥新耀、 嘉兴新耀和天正信华,发行人持有该等子公司 100%的股权。 发行人目前参股子公司 1 家,为邦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道科技”),发行 人持有邦道科技 40%的股权。 5.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其中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如下: 关联方姓名 职位 1 徐长军 董事长 2 郑新标 董事、总经理 3 彭知平 董事、副总经理 4 焦国云 董事、副总经理 5 林栋梁 董事 6 马雪征 董事 5 和郑新标共同控制。 6 和郑新标共同控制。 7 通过 Fairwise 间接持有。 8 此为普通股股比。 9 和徐长军共同控制。 10 和徐长军共同控制。 11 无锡朴华和无锡群英通过一致行动协议控制无锡富赡、无锡羲华和无锡道元。 3-3-1-5-35 7 倪行军 董事 8 穆钢 独立董事 9 谢德仁 独立董事 10 汤和松 独立董事 11 梅生伟 独立董事 12 陈峙屹 监事会主席 13 孙庆平 监事 14 陈齐标 职工监事 15 王慎勇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16 鲁清芳 财务总监 除前述人员外,报告期内,杨苗仁曾担任过公司监事,华仁红曾担任过公司副总经 理,樊路远曾担任公司董事,叶健曾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6.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兼职及控制的企业 除本章第(一)节第 2 项所列徐长军和郑新标控制的企业外,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兼职及控制的主要企业如下: 关联人 兼职或控制的企业名称 持股比例或所任职位 通过无锡君枫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间接持有传神 1 传神网络 网络 7.74%股份,担任传 神网络董事 徐长军 2 未来电视有限公司 董事 3 八方传神数码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11.61%;董事 4 传神联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 5 IDG Capital Partners 合伙人 6 GS-Solar(Cayman) Company Ltd. 董事 7 南阳迅天宇硅品有限公司 董事 8 NetDragon Websoft Inc. 董事 9 Sky Solar Holdings Co., Ltd. 董事 10 Yesky.com, Inc. 董事 11 Yeecare Holdings Co., Limited 董事 林栋梁 12 北京数码大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13 北京统典弘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40%;董事 14 Microcare Network Inc. 董事 15 云南蓝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16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盈克嘉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 80%;执行董事、法定代 司(原名为“广州盈克嘉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表人 17 和谐爱奇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43.75%;执行董事 3-3-1-5-36 关联人 兼职或控制的企业名称 持股比例或所任职位 18 Superdata Technology (Asia) Limited 董事 19 New Channel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Group 董事 Limited 20 Powerbooster Technologies (Cayman) Limited 董事 21 Titan Gas Technology Holdings Limited 董事 22 50%;执行董事、法定代 广州创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表人 23 66.66%;执行董事、法 西藏爱奇弘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定代表人 24 IDG 创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25 100%;执行董事、法定 廊坊开发区鑫华嘉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代表人 26 西藏艾奇鸿源油气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75.80% 27 和谐天明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总经理 28 西藏和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3.75%;执行董事 29 执行事务合伙人(和谐爱 北京和谐爱奇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奇投资管理(北京)有限 公司)委派代表 30 博裕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管理合伙人 31 国开博裕(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副董事长 32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非执行董事 33 马雪征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 34 Unilever PLC 非执行董事 35 Unilever N.V. 非执行董事 36 宝光实业(国际)有限公司 非执行董事 37 倪行军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支付技术部负责人 38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39 谢德仁 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40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41 陈峙屹 博裕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42 无锡群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王慎勇 43 无锡道新投资有限公司 监事 7. 其他关联方 除上述关联方外,报告期内存在或曾经存在的发行人其他主要关联方如下: 其他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系 1 华为朗新 报告期内对发行人原控股股东朗新 BVI 具有重大影响的 3-3-1-5-37 其他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系 公司。朗新 BVI 原持有华为朗新 48%的股权,2011 年 12 月朗新 BVI 将所持华为朗新全部股权转让给华为软件技 术有限公司 发行人原控股股东朗新 BVI 所控制的公司,已于 2012 年 2 朗新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6 月注销 3 支付宝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云鑫的关联方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 4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云鑫的母公司 有限公司 (二) 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相关关联交易合同、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除向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酬外,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以下尚未履行完毕并签署书面协议的主要关联交易: 1. 2013 年 5 月 14 日,发行人与支付宝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为 5 年, 发行人与支付宝同意就公用事业(包含:水、电、燃、固话、宽带、通讯费等公用 事业)及物联网应用领域从以下几方面展开合作:(1)业务研究合作;(2)“支付 宝服务”的渠道推广;(3)客户服务及技术支持合作;(4)公共事业接入平台及电 子商务运营合作;(5)物联网平台的合作;(6)其他领域合作。双方同时约定, 非经双方同意,支付宝在电力 ISV(独立软件开发商)上仅和发行人开展合作,发 行人在支付渠道上仅和支付宝开展合作。 2. 2014 年 6 月 20 日,发行人与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2签署了《业务合作 协议》,发行人与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同意作为公用事业缴费领域战略 合作伙伴,共同开拓公用事业网络缴费市场,开展公用事业云服务战略合作和大数 据战略合作。 3. 2016 年 1 月 1 日,发行人与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蚂蚁 金服”)、支付宝及邦道科技签署《业务合作协议》,发行人与蚂蚁金服合作开拓公 用事业网络缴费市场,并在公用事业云服务、大数据方面开展战略合作。发行人与 蚂蚁金服在公用事业网络缴费市场的合作由支付宝和邦道科技具体实施,支付宝和 邦道科技就公用事业网络缴费市场开展业务研究合作、“支付宝缴费”渠道推广合 作、“支付宝服务窗”建设运营合作、“统一缴费接口前置平台”建设合作以及其他技 术支持和运营推广合作。就前述合作,邦道科技就其前置平台作为支付宝缴费接入 取得相应的服务收益分成,收益分成的计算依据为:以由邦道科技的前置平台作为 支付宝缴费接入的公用事业机构为范围,以此范围内支付宝取得的流量服务费为计 算依据。 (三) 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A 股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均明确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12 后更名为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3-3-1-5-38 等事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其确认、发行人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审议公司三年一期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北京朗新与易视腾签署服务合同的议案》和《关于 2015 年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就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及本所 律师的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包括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 包括本章第二节所述交易在内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审查,并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 的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业务架构和公司架构调整,定价公允或者有 利于增加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通过关联 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 七.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对外投资发生如下变更: 1. 合肥新耀 根据合肥新耀 2016 年 8 月 16 日的股东决定,合肥新耀住所由“合肥市高新区长江 西路 2221 号安徽循环经济技术工程院 A 区 5 层 502-504”变更为“合肥市高新区长 江西路 2221 号安徽循环经济技术工程院 A 去 5 层 502”,同时相应的对公司章程 的条款进行变更。 根据合肥市工商局 2016 年 8 月 17 日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322793904W),就此次住所变更,合肥新耀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 嘉兴新耀 根据嘉兴新耀 2016 年 7 月 4 日的股东决定,嘉兴新耀住所由“浙江省嘉兴市秀州 新区丽晶广场 1 幢 501”变更为“嘉兴市秀洲区康和路嘉兴光伏科创园 6 号楼 7F701 室”,同时相应的对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变更; 根据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 年 7 日 5 日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330411325616137W),就此次住所变更,嘉兴新耀已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 3. 厄瓜多尔朗新 根据发行人 2016 年 7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发行人董 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在厄瓜多尔共和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注销的议案》,发 行人董事会决定注销厄瓜多尔朗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厄瓜多尔朗新尚 在注销过程中。 (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确认,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本法律意见 3-3-1-5-39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租赁的办公房产情况更新如下: 1. 发行人作为承租方,与出租方杭州东部软件园有限公司就地址为“杭州市文三路 90 号 71 幢 1 层 B 座”的面积为 1,374.23 平方米的办公室,续签了房屋租赁合同, 每年租金为 1,253,984.00 元,租赁期间自 2016 年 7 月 30 日至 2018 年 7 月 29 日。 2. 发行人杭州分公司作为承租方,与出租方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长庆街道办事处就 地址为“杭州市下城区新坝 1 号 606 室”的办公室,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续签了 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 2016 年 8 月 15 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14 日。 3. 发行人作为承租方,与出租方湖北电力实业总公司就地址为“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156 号长源大厦 18 楼整层”面积为 486 平方米的办公室,续签了租赁合同,租金为 每年 215,784 元,租赁期限自 2016 年 4 月 25 日至 2017 年 4 月 24 日。 4. 合肥新耀作为承租方,与出租方安徽循环经济技术工程院就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西路 2221 号 A 区第五层北面 502-504”的办公室所签署 的房屋租赁协议于 2015 年 11 月 17 日到期,合肥新耀就该租赁与安徽循环经济技 术工程技术工程院已进行了 2 次续签,其中第一次续签租赁期限为 4 个月,自 2015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6 年 3 月 17 日,第二次续签的租赁期限为 5 个月,自 2016 年 3 月 18 日至 2016 年 8 月 17 日,2016 年 4 月 19 日,双方签署新的房屋租赁 合同,租赁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西路 2221 号 A 区第五 层北面 502-504”,年租金及物业管理费为 16,560 元/年,租赁期间自 2016 年 3 月 18 日至 2017 年 3 月 17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第 1 项、第 2 项、第 4 项租赁,出租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 证书或租赁物业的所有权人同意或委托出租人转租该物业的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内 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控制子公司、分支机构有权依据该等 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所租赁的房屋。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第 3 项租赁,出租方未能提供出租房屋的权属证明,本所律 师无法确认出租方是否有权出租该等房屋。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自租赁上述房屋使用以来,未因此发生任何纠纷或受到 任何政府部门的调查、处罚,未影响到发行人的实际使用。发行人租赁的上述房屋 系办公室,搬迁不会对其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长军、郑新标已出具的《租赁房屋相关承诺函》,如因任 何原因导致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承租的房屋发生相关产权纠纷、 债权债务纠纷、安全事故、整体规划拆除、出卖或抵押、诉讼/仲裁、行政命令等 情形,并导致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无法继续正常使用该等房屋或 遭受损失,本人均承诺承担因此造成发行人及/或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所有 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进行诉讼或仲裁、罚款、停产/停业、寻找替代场所以及搬 迁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基于上述,因出租方无权出租房屋而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可能无 法继续使用房屋的情形应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 3-3-1-5-40 行及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此外,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租 用上述房屋均未办理租赁登记或备案。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 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一)》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 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 权不能转移,故未办理租赁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不会因为未办理租赁登记而无效。 据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未就其房屋租赁相应办理登记备案,不会 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风险,对发行人本次发 行及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 1. 商标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商标如下: 权利人 注册号 商标组成 类号 专用权期限 1 发行人 8747224 45 2011.11.21-2021.11.20 2 发行人 16527579 9 2016.07.14-2026.07.13 3 发行人 15746986 42 2016.01.07-2026.01.06 4 发行人 15746987 42 2016.01.07-2026.01.06 5 发行人 16527580 35 2016.08.14-2026.08.13 6 发行人 15746988 42 2016.01.07-2026.01.06 7 发行人 15746985 42 2016.01.07-2026.01.06 8 发行人 15746989 42 2016.05.21-2026.05.20 9 发行人 15746989 40 2016.05.21-2026.05.20 10 发行人 15746989 39 2016.05.21-2026.05.20 11 发行人 15746989 9 2016.05.21-2026.05.20 12 发行人 15746989 7 2016.05.21-2026.05.20 根据发行人说明,上述新增商标中注册号为 8747224 号商标为 2016 年 4 月受让 取得,已完成转让变更,取得商标局所出具的《商标转让证明》,但截止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暂未取得更名后的《商标注册证书》。 3-3-1-5-41 2. 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的专利权如下: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专利申请日 中国电力工程 顾问集团公 司、电力规划 设计总院、中 国电力工程顾 问集团东北电 力设计院、中 国电力工程顾 问集团西北电 力设计院、中 国电力工程顾 问集团华东电 高压输电线路状态监测 1 201420397936.8 实用新型 2014.07.16 力设计院、中 系统 国电力工程顾 问集团中南电 力设计院、中 国电力工程顾 问集团西南电 力设计院、中 国电力工程顾 问集团华北电 力设计院工程 有限公司、北 京朗新 广东电网公司 一种输电线路塔上一体 2 江门供电局、 201420205321.0 实用新型 2014.04.24 化通信系统 北京朗新 国家电网公 司、国网冀北 一种用电市场异动分析 3 电力有限公司 201521107520.9 实用新型 2016.08.03 系统 经济技术研究 院、发行人 国网浙江省电 力公司绍兴供 电公司、国家 防 伪 标 签 ( 多点 分 布 用 4 201630186852.4 外观设计 2016.08.31 电网公司、国 户智能识别) 网浙江省电力 公司、发行人 3-3-1-5-42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专利申请日 广西电网有限 电量数据处理方法和电 责任公司电力 5 能计量自动化系统监控 201210070176.5 发明 2012.03.15 科学研究院、 主站 发行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该专利上不存在任何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 且发行人按时缴纳了专利年费。 3. 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的软件著作权如下: 名称 登记号 著作权人 发证日期 首次发表日 1 朗新售电管理平台软件 2016SR196272 发行人 2016.07.27 未发表 广西电网公司电能计量 发行人、广西电网 2 自动化系统监控中心主 2016SR183254 有限责任公司电力 2016.07.18 未发表 站软件 科学研究院 朗新计量自动化主站系 3 2016SR094517 发行人 2016.05.05 未发表 统 企业能源信息化管理系 4 2016SR071599 发行人 2016.04.08 2012.01.13 统 5 新耀能源光伏云平台 2016SR109211 嘉兴新耀 2016.05.17 未发表 6 新耀能源路灯云平台 2016SR109207 嘉兴新耀 2016.05.17 未发表 4. 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国际域名注册证书》、《中国国家顶级域名注册证书》和《互联 网域名注册证书》等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所持有的域名变化情况如下: 发行人所持有的“longshin.com”域名的原有效期至 2016 年 2 月 22 日,发行人就该 域名办理续展手续,现已取得新的《国际域名注册证书》,该域名的有效期至 2019 年 2 月 22 日。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上述 主要知识产权系通过申请、受让等方式取得其所有权,发行人已依法取得拥有上述 主要财产相应的权属证书,发行人拥有上述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八. 发行人章程的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章程的修改情况如下: 2016 年 3 月 21 日,发行人股东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作出股东大会决议, 同意就发行人注册地址变更及经营范围变更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其中,发行人住所 变更为无锡新吴区净慧东道 90 号无锡软件园天鹅座 B 栋 10、11 楼。发行人经营 范围变更为“电子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信息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 3-3-1-5-43 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数字内容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软件产品 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承接计算机系统集成工程,其他土木工程建筑;电气安装; 广告设计和制作;其他计算机制造;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从事 上述产品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和进出口业务;承接工程测量、地理信息 系统工程、不动产测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据此,前述发行人章程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九.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的核查,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出具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历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如下: 届次 召开日期 审议通过的议案 (1) 《关于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 2015 年度财务决算与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 议案》 (4) 《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2015 年年 1 度股东大 2016.04.11 (5) 《关于 2016 年公司董事薪酬与考核方案的议案》 会 (6) 《关于 2016 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 《关于补充披露填补摊薄回报措施的议案》 (8) 《关于扩大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9)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 (1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的核查,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出具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历次董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如下: 届次 召开日期 审议通过的议案 第一届董 (1) 《关于公司在厄瓜多尔共和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注销的议 1 事会第十 2016.07.21 案》 六次会议 (1) 《关于公司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财务报 表的议案》 第一届董 2 事会第十 2016.09.22 (2) 《关于 2016 年上半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七次会议 (3) 《关于更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4) 《关于提名赵国栋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3-1-5-44 届次 召开日期 审议通过的议案 (5) 《关于聘任鲁清芳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6) 《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的核查,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出具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历次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如下: 届次 召开日期 审议通过的议案 (1) 《关于公司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财务报 第一届监 表的议案》 1 事会第七 2016.09.22 次会议 (2) 《关于 2016 年上半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 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本所律师的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 1 名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日期 变更内容 变更的原因 原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叶健辞任,新聘任鲁清芳 原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叶 1 2016.09.22 为公司财务总监 健由于个人原因辞职 据此,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 1 名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调整,上述变化不够成重大变化,未影响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员的总体稳定性,对本次发行及上市无重大不利影响。 十一. 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 1. 发行人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 行人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1) 增值税,税率为 17%、6%; (2) 营业税,税率为 5%; (3)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4)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 7%; (5) 教育费附加,税率为 3%; (6) 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为 2%。 3-3-1-5-45 2.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 行人控股子公司北京朗新、朗新智能、合肥新耀、嘉兴新耀、天正信华适用的主要 税种和税率如下: (1) 增值税,税率为 17%、6%; (2) 营业税,税率为 5%; (3)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0%、25%。 (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 审计报告》和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未享受任何财政补贴,发行人新增的金额在 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的主要政府补贴如下: 补贴项目 金额(人民币) 依据文件 2014 年度第三批次省 《关于下达 2014 年度第三批次省级高层次 1 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 15 万元 创新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的通知》(苏财 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 行[2016]32 号) 《关于拨付 2016 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2016 年省级商务发展 2 25 万元 (第一批、第二批项目)的通知(锡商财 专项资金 [2016]188 号、锡财工贸[2016]61 号) 2015 年度第二批省级 《关于下达江苏省 2015 年度第二批省级高 3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150 万元 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的通 引进计划专项资金 知》(苏财行[2016]33 号) 《关于下达 2016 年市物联网产业发展资金 物联网产业发展资金 4 518.3 万元 项目(第一批)扶持计划的通知》(锡经信 项目 综合[2016]8 号、锡财工贸[2016]57 号) 无锡市优秀软件产品 《市政府关于授予第六届无锡市优秀软件 5 20 万元 “飞凤奖” 产品“飞凤奖”的决定》 据此,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具有明确依据,真实、有效。 (三)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纳税情况和税务处罚 1. 概述 根据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说明,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发行人及其下属 子公司自 2016 年 1 月起均依法纳税,不存在未缴、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况,也不存 在被主管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况。 2. 合规证明 (1) 发行人 根据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2016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税收证 明》,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纳税行为无税务行 政处罚记录、无欠缴记录。 3-3-1-5-46 根据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016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证明》,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未显示发行人存在违章处罚记录。 (2) 北京朗新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16 年 7 月 26 日出具的《纳税 证明》海一国纳字证(2016)第 2867 号),北京朗新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向北京市海地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增值税税款 85,9015.86 元, 共实现增值税出口免抵额调库 0 元。未显示其存在违章处罚记录。 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中关村税务所于 2016 年 8 月 15 日出具的告知 书,北京朗新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在该局未接受过 行政处罚。 (3) 朗新智能 根据杭州市下城区国家税务局 2016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纳税证明》,朗新智 能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6 月 30 日能按时申报纳税,没有欠税、偷税 和其他税务处罚记录。 根据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下城税务分局 2016 年 7 月 8 日出具的《税收违法情况 审核证明》,未发现朗新智能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因税务 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4) 合肥新耀 根据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2016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证 明文件,合肥新耀截至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合肥新耀违法违章记录。 根据合肥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16 年 7 月 14 日出具的《证 明》,合肥新耀截至证明出具之日,未发现该公司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5) 嘉兴新耀 根据嘉兴市秀洲区国家税务局 2016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文件,嘉兴新耀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发生违法违章记录。 根据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6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文件,嘉兴新耀在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7 月 20 日期间,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依法申报并缴纳各项应纳税款,未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6) 天正信华 根据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2016 年 8 月 12 日出具的《纳税人 信息查询结果》,天正信华在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于 2016 年 4 月 19 日存在一笔金额为 100 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已结案。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上述处罚由于天正信华因税务局系统发生故障而未能按 时报送季报,因此受到处罚。 根据缴纳日期为 2016 年 4 月 19 日的《中国工商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天 正信华已缴纳上述罚款 100 元。 3-3-1-5-4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4 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 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 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 100 万元以上, 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以上;(二)纳税人欠缴应 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 缴税款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 出口退税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六)虚开普 通发票 100 份或者金额 40 万元以上的;(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八)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 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天正信华所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并不属于上述重大税收违 法案件。 根据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局花乡税务所 2016 年 8 月 10 日出具的告知书, 天正信华在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接受过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在 2016 年 1 月至 6 月期间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 违反税务法律法规而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二.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发行人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所发 生的变化,不会影响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结论意见,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各项法定条件。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3-3-1-5-48 (《关于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肖 微 律师 经办律师: 石铁军 律师 经办律师: 李 智 律师 年 月 日 3-3-1-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