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10-31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朗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已于会前获得并认真审阅了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公司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的股份以及邦道科技有限公
司 5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和文件,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
审慎分析后,本人认为:
1、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
关联交易预案》以及公司拟签订的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2、 本次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
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增强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
基于上述,本人同意公司将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穆 钢 谢德仁
梅生伟 赵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