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新科技: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2018-12-28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
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向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视腾科技”)的
全体股东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徐长军、无锡杰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无锡曦杰智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易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罗惠玲、无锡易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金投领航产业升级并购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厦门网元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紫金文化产业二期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无锡融云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无锡润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腾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江苏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苏宁润东股权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无锡田华亚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金瑞海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吴缘秋、杜小兰、上海列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统称
为“易视腾科技交易对方”) 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易视腾科技 100%股权;向邦道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道科技”,与易视腾科技统称为“标的公司”) 的股东
上海云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邦道科技 40%股权,向邦道科技股东无
锡朴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购买其持有的邦道科技 10%股权(上海云钜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朴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统称“邦道科技交易
对方”,与易视腾科技交易对方统称为“交易对方”;拟购买的易视腾科技 100%股
权、邦道科技 50%股权以下统称“标的资产”;上述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就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
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已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评估,公司聘
请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当事方除业务关系外,无
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冲突,具有充分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并遵循了市场通用惯例
与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
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采取市场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采用
了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值。鉴于本次评估目的系在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行为下确定上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
据,本次评估机构所选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
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
致;本次交易定价是以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
结果为基础确定,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且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穆钢、谢德仁、梅生伟、赵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