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新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跟踪报告2019-04-0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朗新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亮 联系电话:010-60833050
保荐代表人姓名:彭捷 联系电话:010-6083302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无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是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查阅募集资金账户的对账单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现场列席,已审阅历次会议通
知、议案、决议等文件
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未现场列席,已审阅历次会议通
知、议案、决议等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现场列席,已审阅历次会议通
知、议案、决议等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现场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存在
况 需要整改的问题。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8 年 12 月 26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
理、关联交易、杜绝内幕交易、上市
后买卖股票等方面的内容
2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无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无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无 无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无 无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无 无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3
履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1.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减持 是 不适用
的承诺
2.股份回购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稳定股价的承诺 是 不适用
4.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是 不适用
5.填补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是 不适用
报的措施及承诺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是 不适用
7.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8.强化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 是 不适用
措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
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 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
项及整改情况 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8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
河北监管局出具《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持续督导乐凯胶片相关事项的
监管提示函》(冀证监函【2018】6 号),
对我司关于乐凯胶片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督导工作予以监管
提示。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
重视,督促项目组勤勉尽责、认真履行
上市公司持续督导义务。
4
22018 年 5 月 22 日,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我公司保荐
的深圳劲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劲嘉股份”)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劲嘉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
函[2018]第 77 号),认为劲嘉股份 3 月
29 日回购股份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我司及劲嘉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
后高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
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
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2018 年 5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
对公司及相关保荐代表人出具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18]69 号《关于对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的决定》、[2018]70 号《关于对黄超和
曾春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及
[2018]71 号《关于对叶建中和董文采取
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认定我
司作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
构,未勤勉尽责、缺少必要的职业审慎,
存在对申报项目把关不严的问题;黄
超、曾春在担任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
荐代表人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缺少
必要的职业审慎,存在对申报项目把关
不严的问题;叶建中、董文在担任青岛
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5
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的过程中,出具的
专业文件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
求;我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
视,督促各项目组勤勉尽责、扎实推进
项目,审慎判断决策,提高执业质量和
风险意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4、2018 年 5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
安徽监管局出具《监管关注函》(皖证
监函[2018]176 号),对我公司保荐的国
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年报和合规报
告中对于合规总监的收入、合规管理部
人员数量、以及对于子公司的合规管理
工作存在问题予以关注。我司作为持续
督导机构已督促国元证券针对上述问
题向监管机构做出解释并进行相应整
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17 年 5 月 24 日,公司公告收
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2017]57 号)。公司在司度(上海)
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连续
计算不足半年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融资
融券服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依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
得人民币 61,655,849.78 元,并处人民币
308,279,248.90 元罚款。具体处罚事项
将以我公司最终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为准。
2018 年 11 月 5 日,我公司收到中
6
国证监会结案通知书(结案字[2018]18
号),其中提及,经审理,中国证监会
认为公司的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
该案结案。
此事件发生以来的近两年间,在监
管机构的指导下,公司持续完善相关内
控机制,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经
营管理,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
7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赵 亮 彭 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