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现对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 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因此本人同意本次交易报告书(草案) 及其摘要的修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穆 钢 谢德仁 梅生伟 赵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