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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13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
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
现对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层面 2019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除 54 名激励对象所在
业务单元实际业绩完成率没有达到 100%,其余激励对象各业务单元实际业绩完
成率均为 100%,除 2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下,其余激励
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根据公司《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各业务单元
层面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业务单元业绩
考核结果、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与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相符)。本次
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
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林中、赵国栋、林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