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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新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26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现对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
于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经营成果,与公司业绩相匹配,与公司成长性相符,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 2021 年度利润分
配的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2022 年度薪酬与考核
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薪酬,是在结合公司年度
经营业绩的基础上,根据考核指标、工作量、地区收入水平等因素综合衡量确定
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情况。

    此外,公司 2022 年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是依据公司
所处行业、参照同等规模企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相关人员
的履职情况制定的,方案的制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
制定的 2022 年度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
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
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
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1、我们认为:2021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

   2、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全资子公司
无锡朗易软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朗易”)担保额度合计 31,500
万元。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无锡朗易提供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
10,368.6 万元。除此担保事项外,公司未发生其他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和其他对外担保的事项。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
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董事会对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和发展需要,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允价格和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符合公开、
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按预计情况进行日常关联交易。

    六、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在 2022 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目的为满足
公司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担保风险可控,
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
    七、关于公司续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审计机构,且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
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同意继续聘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八、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鉴证报告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编制的《2021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鉴证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
(2022)第 2925 号)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关于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现 2021 年度业绩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易视腾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差异情况说明专项审核报告》(普
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2)第 2927 号),易视腾科技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实现率为 97.34%。2018 年度至 2021 年度
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实现
率为 100.75%。

    我们认为:关于易视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经过专业审计机
构专项审计,数据准确、可靠。

    十、关于邦道科技有限公司实现 2021 年度业绩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邦道科技有限公
司 2021 年度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差异情况说明专项审核报告》(普华永道
中天特审字(2022)第 2926 号),邦道科技 2021 年度的实际净利润超过收益法
评估预测净利润,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超
过承诺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
实现率为 122.20%。2018 年度至 2021 年度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超过累计承诺净利润,实现率为 134.15%。

    我们认为:关于邦道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经过专业审计机构专项
审计,数据准确、可靠。

    十一、关于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层面 2020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激励对象各业务单元实
际业绩完成率均为 100%,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根据公
司《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各业务单元层面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

    我们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
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18 年
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
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同意公司为 3 名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 1,500,338 股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独立董事:林中、赵国栋、林乐

                                                  2022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