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现对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调整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对 2018 年度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独立董事:林中、赵国栋、林乐 2022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