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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新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11-19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行为,保证
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朗新科技股份集
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
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 1 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和审议的事项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公司届时在股东
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以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境内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第二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上述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视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   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虚假或无法辨认的;

    (二)   传真登记的委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
本明显不一致的;

    (三)   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   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
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
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大会主持人应保障股东依法行使发言
权。

    股东或股东代表因行使发言权扰乱会场秩序导致会议无法继续的,会议主持
人有权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第三十八条     对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的问题,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作出答复
或说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有权拒绝回
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   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   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   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
论。
    在股东大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
休息时间。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以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   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四)   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本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
规则);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
品种;

    (七)   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注销;
   (八)    重大资产重组;

    (九)   股权激励计划;

    (十)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
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
该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
解释和说明,但在表决时应当回避且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需以特别决议通过的相关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 2 名以上非关联股东代表和 1 名监
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以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相关规则。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重大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
司有利发表书面意见,同时应当由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     董事及非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董事、非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选
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
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

    (二)   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

    (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
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
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告知股东上述内容。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表决如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
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
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
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
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
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候
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
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五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
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六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现场会议的会议记录、经各股东签署的决议应
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六章   会后事项

    第六十九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表决统计资料、
股东大会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
于 10 年。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
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规则的修改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修改本规则:

    (一)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
抵触;

    (二)   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修改时,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
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