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新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11-19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5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 3 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以及技术和产品的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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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及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经召集人或 1/2 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的,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召集人既不履行职务也
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职责的,由 1/2 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 1 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
持。
第十一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期限以及
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 1 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 2 名
或 2 名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至迟于会议召开前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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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
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非隶属于战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 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
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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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为准;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