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新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03-31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
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
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工作。公司证券业务部为
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
案、管理等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业务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
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
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将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
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
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制度所称尚
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减资、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八)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九) 公司股权激励、员工持股或证券发行(含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配
股、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
(二十) 股份回购;
(二十一)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
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二十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涉及的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等相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和
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将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
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
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按规定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证券发行;
(六)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 股份回购;
(八)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
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
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江苏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
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
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公司将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按照规定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应对内幕信息做好保密工作,并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
态,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公司将通过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邮件发送等方式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信息披露前的保
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也不得将
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
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
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
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
向江苏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须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
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对大股东、实际
控制人、外部单位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
拒绝。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
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
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
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
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子)公司和相关知情人员,涉及到
公司内幕信息时,有责任和义务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业务部
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
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没收非法所得、赔偿并解除劳动
合同的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
分。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司将依法把有关责任人移交行政机
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