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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新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3-03-31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管理,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人的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朗新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施发展战略,延伸和完善产业
链条,增强公司竞争力,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国家法律允许的实物资
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各种投资行为。对于股权投资
事项,由公司在本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相关的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
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盈利
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
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
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总经理工作细则》


                                     1
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董事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
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投资部主要负责对新项目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
估,提出初步投资建议。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
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
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事项作出修订。

    第十条 公司投资部和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
项目进行筹措资金,办理投资手续等。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计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类:

    (一)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
一年)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年外不能随时变现或
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公司进行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
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可以投资的,应逐层进行审批。

    公司投资后,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
法核算,其余情况采取成本法进行核算,并按具体情况计提减值准备。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符合下列情形的,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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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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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如公司上述对外投资行为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通过。

    第十七条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股权,
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
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
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
过一年。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
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参照
本制度第十七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
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还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均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子公司的对外投
资事项,应当在子公司经营层讨论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批准后,由子公司依据合法程序以及其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终止与转让

    第二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转让、重组或
以其他方式处置对外投资:

                                    4
    (一)   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市场前景;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投资项目(企业)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五)   因公司自身经营规划调整;

    (六)   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

    (七)   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     投资转让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
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
相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部、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
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
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七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
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二十八条     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提出初步意见,由投
资决策机构决定。

    第二十九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
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
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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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组织对派出的董事、监事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
公司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
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
资料。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
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部根
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
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
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
公司编制合并报表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对子公司财务状
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
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
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七章   重大事项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应执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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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
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四十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一)   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   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
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四)   大额银行退票;

    (五)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六)   遭受重大损失:

    (七)   重大行政处罚;

    (八)   《上市规则》或董事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子公司应当明确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负责子公司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
的沟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除非另有说明,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
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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