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朗新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3-31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的改善,增强信息披露的效能,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形成公司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倡导理性投资,并在
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
台,采取公告、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
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
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2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
下简称“互动易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
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3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
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
答复。公司应当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
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4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
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5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
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上市公
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证券业务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业务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6
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业务部实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
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办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证券业务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7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