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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朗新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13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
资料,现对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
意见

    经认真审核《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我们认为:

    (一)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 2023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
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自律
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等待期、
禁售期、归属安排、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
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业
务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最终提升公司业绩。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制定了本次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
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完善公司、股东和核心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
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本次激励
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
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体系为净利润增长率或能源互联网业务的营业收入增长
率。首先,净利润是公司的核心财务指标,体现公司的主要经营成果,净利润增
长率指标直接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增长,创造股东回报价值;其次,朗新科技是
能源行业领先的科技企业,聚焦“能源数字化+能源互联网”双轮驱动发展战略,
能源数字化业务的发展体现为公司盈利能力的增长,能源互联网业务则将为公司
持续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大空间。我国能源互联网发展处于快速演进中,新型电力
系统建设和电力市场化助推能源格局与能源体系的颠覆,平台型的商业模式和市
场机遇正在爆发,将会形成一个巨大的市场空间。公司多年来在生活缴费服务、
光伏云平台、新电途聚合充电等业务深耕探索已初具成效,在能源互联网相关服
务产业链占据重要市场地位,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可观的增长潜力,同时,公
司在能源数字化领域积累的深厚人才队伍和领先的市场地位,将进一步助力能源
互联网业务创新升级和快速市场拓展,未来两年正是举全公司之力重点把握能源
互联网业务营收规模化增长的最佳时机,可为后续公司可持续的盈利能力快速增
长奠定基础。综上,在考虑保证公司能源数字化等成熟业务持续盈利能力的基础
上,能源互联网是公司最具战略前景和成长性的核心战略业务方向,因此,本激
励计划决定选用公司净利润增长率或能源互联网业务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考核
指标,该指标有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并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平衡公司短
期盈利能力与长期业务价值,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
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业务单元在每个考核年度设置年度业绩指标,在达到一定业绩目标的前提下,
激励对象所属业务单元内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按设定的比例归属。该考核指标
能够带动公司各业务单元对业绩的敏感度,积极应对公司提出的业绩条件。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和业务单元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
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
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
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我们认为:

    1、公司 2023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 2023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在计划推出前
征求了员工意见,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
情形。

    3、公司实施 2023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实
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长期、稳定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
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
司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已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规定,拟参与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的董事已回避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 2023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林中、林乐、姚立杰

                                                  2023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