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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石科技: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10-16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分红机制,
切实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建立稳定、持续、科学的投资者回报机制,根
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章程》 (简称 “《公 司章程 》 ”)的相 关规定 ,现将 公司未 来三年
(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如下:

     一、 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的利润分配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
略、股东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
及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
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
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
监事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
票股利或者现金和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
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分配利润。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也可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

     三、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计划,
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基
础上,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通过后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同时,公司董事会在经营环境或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下,可
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具体股利分配计划提出必要的调整方案。未来具体股利分
配计划的制订或调整仍需注重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由董事会提出,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此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
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 公司股东未来三年(2019-2021 年)回报规划

    1、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
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现金和股票股利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
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分配
利润。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也可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
    3、 利润分配期间: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
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
    4、 现金分红分配条件及比例: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已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和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
生,公司将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
    5、 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供分配利润的 2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
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方案: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30%;

   (4)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6、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 董事会应根据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因素,制订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如有);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
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 董事会将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
的利润分配方案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现场答复、热线电话
答复、互联网答复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
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5)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7、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和决策程序:

   (1) 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计
划和长期发展需要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 董事会对修改利润分配政策事项进行详细论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
修改方案;

   (3)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监
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4) 董事会将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
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6)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后,修
订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 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个会
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 30%;

   (4)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的披露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 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
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时,由董事会向
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六、 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