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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石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2-24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2020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调整涉及的相关规则》的通知及修改
后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发行管理
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逐项核查,我们认
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资格和各项条件,本次调整后的
发行方案切实可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发行方案中部分内容的调整符合《创业板发行管理办法》、《非公

开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不涉及变更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调整不会导致公司已确定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不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不符合公司长远发展
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4、公司《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
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募投项
目的顺利实施和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5、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

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并根据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的调整,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进行了相应的
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就上述措施
作出的相关承诺保持不变。上述相关措施及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需如            BAI JIE(白杰)         程文龙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