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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石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0-04-23  

						    证券代码:300684             证券简称:中石科技    公告编号: 2020-039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石科技”)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现将该议案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6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7〕7 号通知”)、《企业会
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7〕
8 号通知”)、《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以下简
称“财会〔2017〕9 号通知”)。
    2、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
列报》(财会〔2017〕14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7〕14 号通知”)。
    3、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6 号通知”),
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4、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财会〔2019〕8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8 号”) 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准则规定进行
调整。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进行追溯
调整。
    5、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财会〔2019〕9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9 号”) 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6、2017 年 7 月 5 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
入》(财会〔2017〕 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
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以下新会计政策:
       1、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6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7〕7 号通知”)、《企业会
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7〕
8 号通知”)、《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以下简
称“财会〔2017〕9 号通知”);
       2、财政部于 2017 年 5 月 15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
列报》(财会〔2017〕14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7〕14 号通知”);
       3、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6 号通知”);
       4、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财会〔2019〕8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8 号”);
       5、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财会〔2019〕9 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9 号”);
       6、财政部于 2017 年 7 月 5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财会〔2017〕 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五)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
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会
计政策变更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
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
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相关规
定,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
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会计政策变更导致影响如下:
    (1)将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核算;
    (2)按新金融工具准则金融资产减值计量由“已发生损失模型”改为“预
期信用损失模型”;
    (3)新增信用减值损失报表科目计提金融工具减值准备损失,不再在资产
减值损失科目核算。
    2、本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采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导致影
响如下:
    (1)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拆分为“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列示;
    (2)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拆分为“应付账款”与“应付票据”列示。
    3、本公司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
产交换》(财会〔2019〕8 号)相关规定,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
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会计政策变更对报
表项目金额无影响。
       4、本公司自 2019 年 6 月 17 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
(财会〔2019〕9 号)相关规定,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
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调整。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
的债务重组,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会计政策变更对报表项目金额无影响。
   5、本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
会〔2017〕 22 号)相关规定,新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将原收入和建
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
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
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将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
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
间信息不予调整。预计执行新收入准则不会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对公司当期及前期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
整。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 2017 年及 2019 年新修订的
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该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及新会计准则的相关
规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
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也存在追溯调整事项,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响应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
需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同时也
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及所
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