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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石科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9-15  

                        证券代码:300684         证券简称:中石科技          公告编号: 2020-091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已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
本次会议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9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15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9 月 15 下午 14:30
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中路 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
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吴晓宁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公司总股本 280,951,707 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代表公司股份 151,151,8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7999%。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1 人,代表公
司股份 145,009,7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613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 人,代表公司股份 6,142,099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2.186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9 人,代表股份
7,269,8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87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表决结果: 151,146,80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99.9967%,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0.00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7,264,824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股份的 99.9312%,反对 5,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股份的 0.0688%,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151,146,80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99.9967%,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0.00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7,264,824 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股份的 99.9312%,反对 5,0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股份的 0.0688%,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议案 1 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议案 2 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薛天天、李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
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