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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科技:北京中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1-06-11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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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 3
第三章 审批权限................................................................................................................. 4
第四章 业务管理与内部操作流程 ...................................................................................... 4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 5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 6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整理 ............................................................................................. 6
第八章 监督与考核 ............................................................................................................. 6
第九章 附则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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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是指交易双方签订外汇套期保值合约,事
先约定外汇交易的币种、金额、汇率、交割时间等交易条件,到期才进行实际交
割的外汇交易。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结构性远期、外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
务、利率掉期的外汇交易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未经公司同意,下属
子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
的,禁止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且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
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或子公司名字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和规模,进行外汇套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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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付款或收款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
超过外币付款或收款预测量,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
付款或汇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须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不得在审议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操作。公司财务部每年根据全面预
算编制外汇套期保值的需求额度,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交易额度内,资金
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第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须经董事会审批。
    (二)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须经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三) 单次或连续十二月内累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未达董事会
标准时,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 业务管理与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实施部门,财务部在董
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对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在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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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批准的期间和额度内,管理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 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评估及具体操作等,结合外汇收付
预测结果,根据境内外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评估交易
风险,逐笔制定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并提供支撑文件,提交财务负责人审核。
    (二) 公司财务负责人根据支撑文件审核交易方案,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做
出审批。
    (三) 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提交总经理、董事长审批,财务部根据已
批准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外汇套期保值申请。
    (四) 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提供远期结售汇价格,与公司授权的交易
人员确认交易,金融机构和公司签署远期外汇合约。
    (五) 财务部建立外汇套期保值建立台账,对每笔外汇交易的委托日期、
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等重要信息进行登记,并根据管理要
求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及风险分析。
    (六) 财务部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及时评估已交易外汇套期保值产品
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严格控制违约风险;
特殊情况若需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它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
应按外汇套期保值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
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
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符合公司内控管理的要求,操作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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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及各子公司应该在公司
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
融机构签署外汇交易合同,约定交易外汇的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并及时与金
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若发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财务部立即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紧急应对方案,并向董事会报告。当亏损金
额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财务部应立即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
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整理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业务的信息。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
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是,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外汇交易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关的文
件由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子公司或公司的财务部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
后存档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公司财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有关人员未能遵守本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
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时,将依据损
失金额大小对有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惩罚,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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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
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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