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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科技:中石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22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制度




          2022 年 4 月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与规范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
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并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对
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
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
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
及期限,并按照《公司章程》及《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对于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业务,不得将审批
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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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与关联方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公司与关联方开展委托
理财业务的,还应当适用《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
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
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监控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
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
公司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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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业务,
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法务部门】应当对委托理财业务相关合同、协议等文本进
行法律审查。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理财业务审批资料、合同、
协议等相关资料文件,并建立委托理财业务台账,逐笔记录委托理财业务相关情
况(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前述委托理财业务资
料文件保存期限至少 10 年。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
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告,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之决策程序的履行情况,委
托理财业务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分
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
公告格式》等的规定披露投资情况概述、审议程序、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投资对公司的影响、独立董事意见等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
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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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后者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