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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科技:中石科技: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2年4月)2022-04-22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 02 2 年 4 月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
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协调作用,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相关规定,以及《北京中石伟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
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
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
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
生的变化;2、公司财务状况;3、募集资金的使用;4、重大投资情况;5、融资
情况;6、关联交易情况;7、对外担保情况;8、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独立董事有义务了解公司的重大
风险和事项的解决情况,对相关事项的关注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由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安排专人陪同并作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已办理证券服务业务备
案、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是否
具备从业资格进行核查。若发生公司年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独
立董事需发表独立意见并向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
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独立董事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单
独与审计机构进行沟通,提请审计机构关注。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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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
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
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的进度和收益相符;
    (六)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七)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八)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九)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
独立行使职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
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发表
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
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应当
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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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原《独立董事年
报工作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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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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