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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石科技:中石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26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
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从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工作指引》、《创业板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
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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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
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经过培训
并得到明确授权,否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经办部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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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和要求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股东大会;
    (二)投资者说明会;
    (三)路演;
    (四)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
    (五)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六)深圳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互动易平台);
    (七)新媒体平台;
    (八)电话、传真,或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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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投资者教育基地;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司应保证
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并保证咨询电话在工作时
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
者咨询。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
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当网址或者咨询电
话号码发生变更,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
动易”或“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
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
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
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
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市场热点概念、敏感性事项问题
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
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
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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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
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做好信息隔离,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
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事务部
保存。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公司应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
媒体采访等。
    第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
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由证券事务部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八条       除上述投资者活动形式,公司可以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
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
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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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时,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
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
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
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及召开期间
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
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公司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包括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
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
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
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可以采
用视频、语音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任何人和单位提供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
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以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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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
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证券事务部负责具
体承办和落实。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
战略等情况下,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并鼓励前述人员
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
举办的相关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
度的理解。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
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
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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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
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执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
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
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
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
告等;本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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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投资者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
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修订本办法,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原《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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