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动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27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
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
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由于公司实施完成 2017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公司按照相关规定
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且本次调
整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数量的事
项。
二、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由于公司原激励对象郑人豪、邓翔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
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24,800 股,回购价
格 7.1625 元/股。我们认为上述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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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维民 余克定 陈志旭
2018 年 0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