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动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30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
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
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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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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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维民 余克定 陈志旭
2018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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