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动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25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
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
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审阅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个人履历,相关人员从未受到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
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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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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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新梅 杨 文 柯东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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