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动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17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及《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
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
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部分
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内容及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二、关于拟续聘公司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
永中和”)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相关
资质、专业能力和经验,具有相应的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聘请信永中
和为本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其工作勤勉尽责,坚持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
计。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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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新科”)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有利于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
系,发挥双方业务的协同效应,从而实现互惠互利、协同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对公司未来在新能源产业布局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三孚新科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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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 文 柯东洲 康 立
2022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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