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动力: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1-16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公司
会计估计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资产状况,并参考了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会
计估计,对公司拟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
违约损失率进行调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助于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对公司以往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
响,无需对以往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康 立 柯东洲 杨 文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