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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电工合金: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年8月)2022-08-27  

                                            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和《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
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要关注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
于所受聘的公司及该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
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
效的履行其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资
格;

   (二)符合《独立董事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
配偶、父母、子女等)和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配偶
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下同)的单位任职(“任
职”指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下同),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
程》认定的其他人员情形。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
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四)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职务的;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不低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
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
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书面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
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
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公司应将被提名人的有关材
料同时报送公司所在地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
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四)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
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五)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六)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或在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
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
《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
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
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七)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八)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低于《独立董事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九)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
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
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
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总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及其他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上述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
董事会讨论。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六)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
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
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
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
额高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
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
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时,董事会应当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前条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
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以下条
件:

   (一)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
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
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
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
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
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五)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公司经股东大会批
准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在条件具备时将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
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
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
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十八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每年利用不少于十天
的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
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
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二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对上述公告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
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督促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
义务,发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深圳证券交易所可随时
调阅独立董事的工作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执行;相悖之处,应按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
行;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
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