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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岱勒新材: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1-08-27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关会议,查
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
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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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问
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则的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
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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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在公司置备以下文件,供股东
查询: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
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可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
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
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为止。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
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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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
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
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
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
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
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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