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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岱勒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2022-01-12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长沙岱勒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符合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一致认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有助于提升公司品
牌影响力、扩大公司市场占有率,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提高盈利水平,从而进
一步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认为该议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助于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扩大公司市场占有率,
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提高盈利水平,从而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
展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
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认为该报告论
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
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
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
及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认
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的
现实情况和战略需求,具有实施的必要性,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可
持续发展,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符合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
实际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未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本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湖南诚熙颐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诚熙颐科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段志明先生控制的企业,诚
熙颐科技参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和偿还有息负债,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资本实力,增强公司的研发、生产和
服务实力,有助于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扩大公司市场占有率,巩固公司的行业
地位,提高盈利水平,从而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与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认购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与认购诚熙颐科技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认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我们认为,该协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及战略发
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

与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
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
承诺。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
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 年)的独立意

见

     本次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 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完善和健
全对股东持续、稳定、合理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
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
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董事会授权人士
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的高效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
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免于

发出要约的独立意见

     段志明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目前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为
23.14%,湖南诚熙颐科技有限公司系段志明的控制的企业,双方构成一致行动人,
根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等文件,按照认购上限计算,本次发行完
成后,段志明先生直接加间接合计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将超过 30%。
     鉴于本次认购对象湖南诚熙颐科技有限公司已承诺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发行的股份,在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
准后,段志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认购公司发行的股份将符合《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关于免于发出要约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
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有关措施的

有效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
避免与公司之间产生同业竞争。

    十四、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9 年 1 月至本独立意见出具日,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符合正常商业条款及公平、互利原则;该等关联交易价格
依据市场定价原则确定,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上
述关联交易,均已按照当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公司已经制订了完备的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制度和措施,有效的保护了公司和
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俊武                     邹艳红                       黄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