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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勒新材: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2023-03-1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申请已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通过,并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文件。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启元”)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律师,根据
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等文件规定,对发行人自通
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之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事项
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1、发行人 2022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0 年度财务报表业经天职国际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3]8688 号、天职业字
[2022]16643 号和天职业字[2021]22821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发行人未出现影响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异常变化。
    5、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
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未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发行申请文
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2023 年 2 月 21 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收到深圳
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因其为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中违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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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殊普通合伙)及签字会计师黄琼、綦东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上述
被出具警示函的签字会计师并非本项目签字会计师。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不构成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事项外,经办发行人业务的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签字保荐代表人、本所及签字律师、天
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会计师均未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
罚,亦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本次发行未做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对公司本次发
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12、发行人未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发行人未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不存在影响公司本次发行上市
的重大事项未披露的情形,启元将持续关注并监督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17、自通过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后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媒体
质疑的报道。
    18、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综上所述,发行人自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后(2022 年 10
月 26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未发生《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
等文件规定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
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的其他有关事项。发行人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 18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上市
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特此承诺。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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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朱志怡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朱志怡                            周琳凯


                                   经办律师:
                                                  达代炎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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