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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宇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1-27  

                        证券代码:300702            证券简称:天宇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2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42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同意,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1,117,974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80.95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99,999,995.3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941,900.21 元后,
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94,058,095.09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对上述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0〕67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
定,子公司昌邑天宇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邑天宇”)、浙江京圣药业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京圣药业”)、临海天宇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海天宇”)
分别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
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项管理。近日,昌邑天宇、京圣药业、临海天宇会同保荐机
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募集资


                                   1/4
 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每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签署一份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

     截至 2021 年 1 月 26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专户余额
公司名称     银行名称           账号                              用途
                                               (元)

           浙商银行股份有   345002001012                    年产 3,550 吨原料
昌邑天宇                                   336,550,000.00
           限公司台州分行    0100234581                         药等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                                   年产 1,000 吨沙坦
                            120703112920
京圣药业   份有限公司台州                  251,508,095.09   主环等 19 个医药中
                              2100124
              黄岩支行                                       间体产业化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                                   年产 670 吨艾瑞昔
                            811080101190
临海天宇   限公司台州黄岩                  106,000,000.00   布呋喃酮等 6 个医
                              2141432
                支行                                        药中间体技改项目

                 合计                      694,058,095.09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昌邑天宇药业有限公司

           浙江京圣药业有限公司

           临海天宇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2/4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各募投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
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建飞、楼黎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
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3/4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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