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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宇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01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作废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作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在公司 2020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况。
       我们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
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推动
公司股票回归合理价值,增强投资者信心。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助力公司的长远发


                                     1/ 3
展。
       3、公司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
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
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合规、合理、
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


                                           独立董事:赵新   石锦娟   张国昀
                                                            2022 年 7 月 1 日




                                    2/ 3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赵新                  石锦娟                 张国昀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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