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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宇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30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八月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管理关系的工作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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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其他相关机构或个人。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
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
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
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七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
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
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
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
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
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九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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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
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
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的字样。
     第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
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
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
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
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
资者关系工作管理负责人,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
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工作活动
和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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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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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
行相关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
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
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
投资者咨询。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
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
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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