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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宇股份: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08-30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二年八月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
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股东大会批准
后成立。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
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也是公司的战略规划和投
资管理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
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讨;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跟踪。

                       第二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设召集人一名。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一名。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确定。召集人由战略决策委员会
的委员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产生。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
工作细则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
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
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
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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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公司未来愿景、使命和价值观方案;
     (二)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审议公司市场定位;
     (四)审议公司战略实施计划和战略调整计划;
     (五)审议公司重大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审议公司重大项目投资的实施计划以及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七)审议重大项目投资中与合作方的谈判情况报告;
     (八)审议控股子公司的战略规划;
     (九)审议控股子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清算、上市等重大事项;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及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
他事项。

                           第四章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邮寄或其他方式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通讯表
决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或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集
人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五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
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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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和委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并制作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天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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