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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源文化: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2020-12-04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创源文化”)的委托,就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出具本法
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创源文化如下保证:创源文化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
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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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注销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注销所涉
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
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
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
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创源文化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同公告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已获得的批准与授权情
况如下:


     2020 年 12 月 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
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
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
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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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注销的情况


     (一)本次注销原因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之“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之“(二)激励对象离职”部分规定:激励
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 4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的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公司将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0,020 股,预留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6,200 股,合计 66,220 股;本
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的 4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的 2 名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公司将注销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49,660 份,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 26,200 份,合计 75,860 份。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公司回购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4.83 元/股,回购预留授予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6.95 元/股。


     (三)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同时,由于回购资金量较小,因此,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的原因、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及注销股票期权数
量、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确定和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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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已取得了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本次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注销的原因、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及注销的股票期权的数量、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的确定和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
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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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12 月 3 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蔡    航                                                  徐   涛



                                                          ____________________



                                                                 徐恺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