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灿光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3-19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侃、施伟力和葛素云,根据《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聘任程飞龙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陆叶女士为公司财务
总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程飞龙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1、经审阅程飞龙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规定之情形,以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
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程飞龙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陆叶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1、经审阅陆叶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规定之情形,以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相关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
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陆叶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上述人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苏 侃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伟力______________________
葛素云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