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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灿光电: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3-20  

						证券代码:300708            证券简称:聚灿光电      公告编号:2018-031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94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433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82 元,募集资

金总额人民币 18,141.0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544.56 万元,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会验字

[2017]5122 号”验资报告。

    经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全部首发募集资金及差额自

有资金对全资子公司聚灿光电科技(宿迁)有限公司增资人民币15,000万元。2018

年3月19日,公司以增资款形式将首发募集资金全额转入子公司开设的验资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津、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第二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 年 3 月 20 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聚灿光

电科技(宿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丙方”)、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以下简称“丁方”)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对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
序号        帐号        专户余额(万元)              资金用途

 1     51610200000195       15,000      LED 外延片、芯片生产研发项目(一期)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乙方已于 2018 年 3 月 5 日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51610200000195。该专户仅用于乙方 LED 外延片、芯片生产研

发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专户

存储金额为 1.5 亿元整,甲方承诺募集资金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

       2、乙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乙双方应当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乙方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丙
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

专户存储情况。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

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

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小文、韩宇鹏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

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

日),通过快递的方式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丁

方。

       6、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的 10%的,丙方应当在知晓乙方存在上述行为之日起两日内以

传真、邮件或其他合理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三次未及时向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

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乙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

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乙方、丁方另行

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9、丁方发现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