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灿光电: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国债逆回购及货币基金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20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
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国债逆回购及货币基金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
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国债逆回购及货币基金事项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国债逆回购及
货币基金,审批程序合法,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公司利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国债逆回购及货币基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
金购买国债逆回购及货币基金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苏侃_____________ 施伟力_____________
葛素云_____________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