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灿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08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侃、施伟力和葛素云,根据《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相关事项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骨干员工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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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日期、授予价格、等待/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
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二、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充分的反映了企业的
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
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19 年~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
别不低于 50%、80%、100%;预留授予部分的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18 年营业
收入为基数,2020 年~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80%、100%;上述业绩
考核目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每
位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精准、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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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苏侃________________ 施伟力________________
葛素云_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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