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灿光电: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27
证券代码:300708 证券简称:聚灿光电 公告编号:2018-131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3、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11 月 27 日(星期二)9: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1 月
26 日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2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
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8 年 11 月 20 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公司股东:截至股权登记日(2018 年 11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
公告的方式出席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可书面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授权委托书见本通知附件),或者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等。
8、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娄葑镇新庆路 8 号聚灿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4 楼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74,870,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9.09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74,870,0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9.09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除上
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外)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0.000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安徽天禾律
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经与会股
东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同意 74,8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 74,8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74,870,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5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指派王炜律师、曹禹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的人员、召集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安
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
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