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灿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7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侃、施伟力和葛素云,根据《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相关事项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人数及其所获授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实施首次授予,我
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18年12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18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及其摘要中关于首次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
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
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
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18年12月14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
101名激励对象授予249.00万份股票期权;向27名激励对象授予205.50万股限制性
股票。
(本页无正文,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苏侃________________ 施伟力________________
葛素云________________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